海关总署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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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48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
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标 签】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48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9-08-04
【实施时间】2009-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

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
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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