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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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与环保,促进工程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和环保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措施和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进行环境监测,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环境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惩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属地相关部门所有。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以下为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源头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推进。
产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依法自觉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和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各方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置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用品的配备和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事故,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和运行维护,做到有备无患。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评估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废弃物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环境事故,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当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暂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和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和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和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施工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做到资源化利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环境监测和监管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因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保持工程进展情况的记录和档案,3年内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文(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的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注重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施工材料和化学药品,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强化环境治理意识,采用环保设备和技术,控制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等环境因素对施工项目的影响。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档案,在施工前进行评估和备案,施工结束后要进行验收和归档。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和安全环保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停工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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