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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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核算中财产转让收入的确定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
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
收入。

(一)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对那些不适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或有偿
转让的收入。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企业将固定资产卖出,同时收讫价款或
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某企业出售不适用的设备一台,帐面原值30,000元,已提折旧2,0
00元,收回价款32,000元,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1.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帐户: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3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

借:银行存款3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2,000
3.结转固定资产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
由上例可以看出,企业固定资产的转让收入,从财务会计处理上讲,是指企业转
让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即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固定资产
原值及已提取的折旧
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的损益。

这与旧制度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
不同。

旧制度中,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直接转入“专用基金”科目,不计入企业损益。

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转让中发生的支出和收入及转让后的净损益。

上例处理形式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处理形式也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
转让收入作为收入处理,转让支出作为收入的扣除项目。

但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与财务
会计的衔接,在所得税申报表上仍采取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形式。

(二)有价券、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或出售有价证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在财会制度中,将有价证券的出售和转让,划分为短期投资的出售和转让(属于
流动资产转让的范畴)、长期投资的出售和转让(属于长期资产的范畴)。

税法与财
会制度在这里所用的概念有所不同,但本质上没有区别。

有价证券、股权转让,应于企业将有价证券、股权卖出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
取价款凭据的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短期投资转让收入的确认
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
年的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只是企业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谋取一定的收益。

在会计制度
中,短期投资可按其投资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债券投资(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
债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和股票投资(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
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其他投资)。

企业需要资金时,可将有价证券出售,即把短期投资收回。

例:某企业持有某百货公司的股票1,000股,“短期投资”中记录的购入成
本为11,000元。

企业因需要资金,购入该股票2个月后即将股票出售,收回款
项12,000元,高于购入成本1,000元,其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12,000
贷:短期投资11,000
投资收益1,000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短期投资证券一律按照实际购入成本计价,转让(出售)后
与实际购入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这里所说的实际购入成本中包括买价、
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原财会制度核算要求: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高于帐面价值的部分视同利息收
入缴纳所得税,其余部分作为增加专用基金处理,低于帐面价值的损失,冲减专用基
金。

新财会制度将有价证券作为短期投资的主要对象后,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得收入
与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在收到价款时作为短期投资的投资损益,计入企业当期的
经营成果,并按规定纳税。

按照新财会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存续期内,本按期预计本期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只有到投资转让或到期兑付时,才作为投资收益的实现,计入当
期经营成果。

前面所
举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

2.长期投资转让收入的确认
长期投资,是将企业的资金在较长时间内让渡给其他企业。

这种投资,通常不准
备在短期内收回或转让出去,因而构成了长期投资。

一般按照投资形式划分,长期投
资可以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

企业的长期投资一般不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转让出去,但是如果企业急需资金
或继续持有某种股票,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企业可将持有的股票、
债券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出去,以取得所需资金。

企业转让成功,可得到一笔转让收入。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帐面金额,贷记
“长期投资--股票投资(或债券投资)”科目,按应收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应
收股利”科目或者按已入帐的应计未收利息,贷记“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
借贷方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委托转让中发生的手续费等,应抵减转
让收入。

作为财产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把它单独列作一项,放在收入中,
与生产经营收入并列,这区别于财会制度。

这样处理,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使企业的收入一目了然。

(三)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
应计人投资收益,
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按照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的帐面净
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
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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