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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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履行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本矿实行矿领导带班工作制,矿级领导、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采取轮流现场带班的形式,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公司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下井一次;公司主管安全和生产、建设的副总经理每季度至少下井一次;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个班次;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
3、矿领导在井下带班中,要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三违”行为,杜绝自身出现违章指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4、矿领导若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遇到险情时,要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接班领导与交班领导要认真搞好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交接。
接班领导入井后,首先清点人数,对各工作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消除后,方可允许工人作业;交班经理下班时,要对各工作面或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到位,待工人全部升井后,方可交班。
6、带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调度室要填写好领导带班台帐。
7、当班带班领导与特殊情况时,确实不能带班作业的,必须由
其他矿领导替班,杜绝空岗;不允许带班领导连班。
8、矿领导班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矿领导带班情况调度会,对矿领导带班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度,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对带班工作认真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事项较多的矿领导给予奖励;对该带班不带班或带班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解决安全生产事项的领导给予处罚。
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奖惩制度
1、带班领导该带班而未带班,找带班领导范围以外人员替班,不与工人同进下井、同时升井等擅离职守行为,一次扣罚200~1000元。
2、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规范填写记录者,发现一交扣罚100~500元。
3、带班领导未积极带领职工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消除,没有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一次扣罚500~2000元。
全月发现2次,建议公司撤销其职务。
4、带班领导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一经发现一次扣罚500~2000元。
5、一季度中,对带班工作认真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事项较多的矿领导给予奖励,奖金为1000~2000元
5、全年确保“零死亡率”指标及没重大人身设备事故,奖励5000~10000元。
领导带班下井请假制度
1、带班领导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等原因离开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请假手续。
2、矿长离开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要向安监局主要领导请假,并报安监局备案。
3、带班领导离开超过一个星期的,必须提前书面申请,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且离矿时必须妥善安排好带班下井工作,确保每个班次不出任何问题。
4、对因外出未完成下井带班规定次数的,须及时向安监局书面说明外出期间带班作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