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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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监视管理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四章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一节燃料熄灭发生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挥发性无机物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油烟、恶臭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机动车和非路途用动力机械排气大气污染防治
第六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保证人体安康,促进经济社会片面协调可继续开展,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增添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担任,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的,并将大气环境维护任务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度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积极与相关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任务。
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大气污染结合防治重点区域,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联防联控规划树立相关区域协作制度,并落实相关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展开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第五条【部门职责】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经济开展方式转变和动力
结构调整等方面任务。
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担任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控制等方面任务。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视管理。
住房城乡树立、市政市容、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视管理。
规划、水务、农业、疆土、园林绿化、质量技术监视、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视管理。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求延聘监视员,发现、告知、劝止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
第六条【责任考核】实行大气环境维护目的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依据本省大气环境维护目的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价目的,将考核目的的完成状况作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及其担任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公示考核结果。
省环境维护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担任日常考核任务,公示日常考核结果。
第七条【科研、宣教和奖励】鼓舞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应用的迷信技术研讨,推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迷信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
环境维护看法,推进群众参与大气环境维护。
在防治大气污染、维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效果清楚的单位和团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绿化与生态树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分散的原那么,合理规划城市树立和空间规划,增强生态树立,扩展城乡绿化、水域面积,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尘任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九条【公民法人权益和义务】任何单位和团体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停止揭发。
第二章监视管理
第十条【中央规范】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度大气环境质量规范和污染物排放规范,依据国度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的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规范。
第十一条【树立项目环评】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树立项目,应当依法停止环境影响评价。
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的的树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树立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
树立项目在投入消费或许运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应当经县级以上环境维护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列入强迫环境责任保险的项目,未投保的,其树立项目不得验收经过。
第十二条【防治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必需装置污染装置或许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正常运用;撤除或许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事前报外地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缩小气污染物,应当遵守国度和中央排放规范,并不得超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目的。
第十四条【排污容许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容许证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排污容许证的发放范围,制定排污容许证详细管理方法。
凡列入排污容许证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看守理方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央求排污容许证,并依照排污容许证规则的污染物种类、排放目的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排污申报和收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停止排污申报注销并交纳排污费。
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管理需求添加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因子、提高排污费征收规范,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污染源监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运
用,并配合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他监视管理部门展开监视性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停止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载应当至少保管三年。
第十七条【在线监测】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装置运转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转和数据正常传输。
第十八条【企业信息地下】在消费进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或许其他对外公收场所地下其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群众监视。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发布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信息。
各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日报、预告等大气环境质量专业信息。
第二十条【应急】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情的应急预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和预先恢复等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执行。
在大气遭到严重污染,能够发作危害人体安康和平安的
紧急状况下,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迫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局部停产、局部机动车停驶。
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局部停产的措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担任实施;责令局部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担任实施。
第二十一条【监视反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视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停止现场反省,被反省单位应当照实反映状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反省部门有义务为被反省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普通规则】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逐渐增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方案】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度要求,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特点等制定总量控制方案,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控制目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下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年度总量控制任务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企业排污总量核定】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类污染源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核定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核定技术规范核定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载入排污容许证中。
第二十五条【企业排放目的来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减量替代、总量增加的原那么明白企业排放目的来源。
现有企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定,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目的,并逐年增添。
新建、改建、扩建树立项目的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目的,可以经过企业外部调剂等方式取得,缺乏局部应当经过排污权买卖中心购置。
第二十六条【排污权买卖】本省实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运用与买卖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运用与买卖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经过排污权买卖平台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的单位,经过关停、应用自有资金停止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措施增加的排放量,经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其排污目的由省排污权买卖中心一致收储。
无偿取得排放总量目的的企业关停时,排污目的由省排污权买卖中心一致收储,省财政从排污权买卖资金中适当给
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减量替代目的落实】用于新增排放总量替代的增添项目未完成的,树立项目不得投入试消费或运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操持树立项目环境维护完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区域和行业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义务的区域和行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排放该项污染物的树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到达总量控制要求;开展革新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同意相关文件,住房城乡树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开工树立。
第四章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一节燃料熄灭发生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动力结构调整】本省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动力结构、控制燃煤总量。
省人民政府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电、燃气等清洁动力开展规划,确定本省和各设区市燃煤总量控制目的,逐渐增添燃煤总量。
设区的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担任推进本行政区域清洁动力基础设备的树立和运用,依照燃煤总量控制目的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禁煤区】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在制止燃煤区内,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动力改造方案并担任推进落实,现有燃煤设备应当中止运用或改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动力。
制止在限煤区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设备。
第三十一条【集中供热】设区市、县〔区、市〕级人政府在城镇规划区应当优先开展集中供热,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线掩盖的区域内,制止新建、扩建熄灭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活用煤污染控制】饮食效劳业应当运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许其它清洁动力。
团体用煤应当运用契合规范的固硫型煤,制止向团体销售散煤和不契合规则规范的固硫型煤。
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新建项目限制】省人民政府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行业一定时期制止规划区域和限制规划区域,明白制止区域、限制区域的范围、项目名录及时限要求,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制止在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水泥、火力发电、焦化、金属冶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第三十四条【落后产能淘汰】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开展革新、工业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结合城市功用定位,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契合前款目录规则的高污染企业、工艺和设备,由设区的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限期封锁或许中止运用。
第三十五条【规划优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工业园区树立,鼓舞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应当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工业园区名录由省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
第三十六条【鼓舞污染企业参与】鼓舞、促进污染企业参与,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开展革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制定。
第三节挥发性无机物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运用低挥发性无机物含量产品】鼓舞改良消费工艺、运用挥发性无机物含量低的原资料和产品,增加挥发性无机物排放。
新建、扩建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运用一定比例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无机物含量涂料。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挥发性无机物污染控制规范。
第三十八条【有组织排放控制】发生含挥发性无机物废气的消费和效劳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停止,并设置废气搜集系统;依照规则装置污染管理设备,并保证正常运用。
修建物、构筑物、路途、桥梁等室外固定设备的日常维护活动除外。
第三十九条【运转记载保管】炼油石化、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及其它工业涂装等排放挥发性无机物的企业应当依照要求记载原辅资料的挥发性无机物含量、运用量、废弃量;依照要求记载消费设备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转状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地下的依据。
相关原始记载应当至少保管三年。
第四十条【石化化工企业泄露管理】炼油石化及其他运用无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树立走漏检测、修复制度,走漏物料应当及时搜集处置。
第四十一条【油气回收】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和油(气)罐车、消费企业挥发性无机物储罐区等挥发油气的场所、设备应当依照国度规则,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用;其一切者或许运用者应当活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停止活期检测。
第四十二条【装饰污染防治】树立、环保、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修建资料、装饰装修资料、家具消费、销售的监视管理,防止挥发性无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安康。
商店、餐饮、旅游、宾馆、影视等公共场所修建物的室内装修实行完工室内空气质量强迫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监测应当由具有法定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停止。
第四节油烟、恶臭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餐饮管理】居民住宅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内制止新建、扩建餐饮场所。
运营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应当遵守以下环境维护规则:〔一〕设置油烟污染装置,污油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公用烟道,公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任务环境;
〔三〕设置油水分别设备,污水经隔油处置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油烟污染装置和油水分别设备,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完成达标排放;有力自行维护,形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管理专业运营单位停止承包式维护运转;
〔五〕泔水废渣,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停止承包式应用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恶臭防治】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遭到污染。
第四十五条【秸秆禁烧】设区的市、县〔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秸秆、树叶、枯草禁烧区。
在禁烧区内制止露天燃烧秸秆、树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渣滓等。
第四十六条【制止行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地域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二)在人口集中地域加热沥青,未密闭或许未运用烟气处置装置;
(三)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寓居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第五章机动车和非路途用动力机械排气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管理机构职责】省、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视机构对机动车和非路途用动力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停止监视管理。
第四十八条【开展公交与新动力车】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鼓舞开展、运用公共交通、自行车和以新动力为动力的机动车。
第四十九条【新车准入】凡在本省销售机动车的消费企业,必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活期发布契合规则排放规范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机动车消费企业所销售新车应当契合国度规则的排放规范。
第五十条【标志管理】机动车实行环境维护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的一切人、运用人应当活期到有资质的检测站点停止排气污染检测。
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维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到具无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资质的单位停止强迫维护,并在30日内停止复检。
预期未停止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对未停止排气污染活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排气检测】省级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未归入规划的不得私自树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点。
机动车排气活期检测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受省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站点承当。
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应当与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联网,活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发布,接受监视。
第五十二条【在用车维修保养】机动车一切者或许运用者应当活期维修和保养机动车,保证机动车排气契合规则的排放规范。
机动车一切者或许运用者必需保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用,不得撤除、闲置或许私自更改;不得暂时租用、借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
第五十三条【在用车路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排放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停止反省和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以怠速现场检测或许遥测检测等方法停止抽检。
第五十四条【非路途用动力机械监管】在本省运用的非路途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契合规则的排放规范。
其运用者应当向运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机械的排放状况。
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制止高排放非路途用动力机械运用的区域。
第五十五条【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依照国度和企业有关技术规范停止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动摇到达规则的排放规范,并不得向机动车一切者或许运用者出租污染装置,应当将排气污染控制目的归入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记载环保零部件维修改换信息,并由机动车消费企业活期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和非路途用机械限期管理】对延伸运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一个检验周期内延续三次检验不契合规则的排放规范要求的,应当注销注销,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非路途用动力机械超越规则排放规范的,应实施限期管理,经限期管理仍不契合非路途用动力机械排放规范的,由环境维护、住房树立、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