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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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服务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当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学生证。

学生证是学生在校身份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冒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经批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
(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5次以上的;
(三)不按时完成作业,一学期内累计达到7次以上的。

第三章生活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保持宿舍卫生。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食堂就餐秩序,文明用餐,不得浪费粮食。

第四章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校期间,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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