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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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规范勘查区块登记行为,保护矿产资源,维护勘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区块登记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查区块的设立与划分
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应当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和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设立,并按照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进行划分。

第六条勘查区块的划分应当考虑地质构造、矿产资源赋存条件、环境敏感区域、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

第七条勘查区块的设立和划分方案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八条勘查投资者应当向相应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登记
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勘查区块登记申请书;
(二)勘查投资者的资质证明文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设计方案;
(四)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勘查区块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对于准予登记的勘查区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颁发勘查许
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勘查投资者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勘查活动。

第四章勘查区块的管理
第十二条勘查投资者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勘查
活动,并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勘查投资者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矿产资源的,应当及时向矿产
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勘查投资者在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和土地的影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
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勘查投资者在勘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规
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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