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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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____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船舶公司船舶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船舶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船舶动火作业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审批是指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经过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动火审批分为三级:一级动火审批、二级动火审批、三级动火审批。

第二章一级动火审批
第六条一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船舶公司中非常规动火作业。

第七条非常规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特殊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喷灯等。

第八条动火申请人须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地点;
(二)动火时间;
(三)动火作业性质和工序;
(四)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准备情况;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的操作风险;
(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动火环境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动火申请方可准予一级动火审批。

第十二条一级动火审批的有效期为一次动火作业的时间范围,动火员工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一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动火员工进行动火作业结束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结束报告后,应进行动火作业的验收。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一级动火审批的结束。

第十六条对于一级动火审批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动火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频繁申请一级动火审批的动火作业,应视为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安全保卫部门决定是否进行五级动火审批。

第三章二级动火审批
第十八条二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船舶公司中常规动火作业。

第十九条常规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常规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烧焊、炉熔、温热等。

第二十条动火申请人须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地点;
(二)动火时间;
(三)动火作业性质和工序;
(四)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准备情况;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的操作风险;
(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动火环境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动火申请方可准予二级动火审批。

第二十四条二级动火审批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动火员工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二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动火员工进行动火作业结束报告。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结束报告后,应进行动火作业的验收。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二级动火审批的结束。

第二十八条对于二级动火审批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动火审批。

第二十九条对于频繁申请二级动火审批的动火作业,应视为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安全保卫部门决定是否进行一级动火审批。

第四章三级动火审批
第三十条三级动火审批适用于船舶公司中例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一条例行动火作业指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产生火源的工艺、设备或工具进行的日常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打火机、火柴等。

第三十二条动火申请人须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地点;
(二)动火时间;
(三)动火作业性质和工序;
(四)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准备情况;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的操作风险;
(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动火环境的安全状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保卫部门对动火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动火申请方可准予三级动火审批。

第三十六条三级动火审批的有效期为一天,动火员工须在有效期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七条三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动火员工进行动火作业结束报告。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卫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结束报告后,应进行动火作业的验收。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三级动火审批的结束。

第四十条对于三级动火审批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动火审批。

第四十一条对于频繁申请三级动火审批的动火作业,应视为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安全保卫部门决定是否进行二级动火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动火审批应根据船舶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与高效进行。

第四十四条动火作业中,动火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专业的工具和设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四十五条安全保卫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动火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动火作业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级动火范围。

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

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二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

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三级动火范围。

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

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
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

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

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
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

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

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

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

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

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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