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清算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麻烦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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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清算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麻烦
告诉我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依法清算将面临什么法律风险?麻烦告诉我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档案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房东的名办营业执照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
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很多风险的、
个体工商户是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行使权利(如该个体工商户的债权、收益权等)、承担民事责任(如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等)。

实践中,以他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容易产生实际投资人与委托经营者及第三方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

公司前任股东出资不实,受让方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前任股东出资不实,前任股东并不能免除继续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同时对于受让人来讲,如果受让人能够证明,在买受公司股权时,他是善意的。

这种情况下,他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他不能够证实它是善意受让人,他要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本律师。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清算,我们要起诉这个公司,有没有诉
讼时效?
当然应当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计算。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登出前仍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没有清算,则由股东承担责任。

建议你及时起诉。

可以“使用者资料”联络我。

营业执照受什么法律保护
《公司法》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第一步核准名称
注册流程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型别、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二步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资讯、高管资讯、经营范围,线上提交预申请。

线上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清算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吗?
”这个是清算的主体的规定,是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

再根据《民法通则》意见59条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

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人。

如属乡镇、村办企业,则分别应由乡、镇人民*** 、村民委员会为清算人。

那么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主管单位作为清算人,进行清算,彻底消灭其主体资格。

现在由于其没有履行清算的义务,导致发生了此类盗盖印章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主办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营业执照吊销6年,法律无效,法院判有效怎么办
吊销是行政处罚,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没有消灭,应当继续承担法律责任,此时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登出公司。

楼顶漏雨,加个小彩钢屋面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吗?
首先,就是违建的问题
其次,就是砸到人的问题
[法律资料]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意味法人资格终止详细?
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其法人资格并不会因此而终止。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出登记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覆函》(法经[2000]24号函):
辽宁省高阶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式结束并办理工商登出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登出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评价一下国企主要面临的法律风险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
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

所以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些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lT作格外重视,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营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1 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现在的国有企业脱胎自以前的国营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面对法律问题的准备并不充分。

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专属法律顾问,它们往往是以应急方式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纠纷解决后,这种关系也就解除,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预防机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
① 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式上诸多问题:还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

② 随意担保现象较为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困难。

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1.2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

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较少使用。

还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

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
院不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1.3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明显
有些企业借改制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则利用内部优惠政策,通过种种手段,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低价购得优质国有资产后,迅速转手,一夜暴富。

使改制存在重大隐患,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2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2.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同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1 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档案的出台,大型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议事日程。

有的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来实现自己的职能。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2.2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

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国企高管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他们并不像外国公司的同行们一样采取防范法律风险措施。

使其企业就像一个即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

”可见,国有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有可能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

2.3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因违法而受到
法律制裁,或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

3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其发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机制。

它包括企业成员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以及廉政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拥有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如合同的稽核、签订、履行等环节,在投资、合作等专案中随时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将纠纷的诱因消灭在初始阶段。

此即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而提出来的。

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

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参谋、法律培训、法律监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正如一位知名企业家说:“企业好比是一辆汽车,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就是汽车的四个轮子.汽车要前进,四个轮子少一个都不行。


国资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还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如美国新泽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分别拥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顾问。

这些法律机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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