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违纪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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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员工质量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有效运行,持续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根据集团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条例》、《质量违纪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质量违纪行为责任的处罚。

1.3本细则所指质量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和未达到公司发布的技术文件、技术管理文件、
质量文件、质量管理文件规定要求的所有行为。

2 罚则
2.1质量违纪共分四类,对应处罚为:
一类质量违纪: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其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的损失,确定责令赔偿的额度。

二类质量违纪:给予撤(降)职、降级处分,并责令赔偿500-2000元。

三类质量违纪: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赔偿200-500元。

四类质量违纪: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并罚款50-200元。

2.2对质量违纪行为责任人不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均须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应的质量违纪
处罚。

2.3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凡被处以质量违纪处罚的员工,同
一年度内如再发生质量违纪行为,应从严处罚。

2.4凡被处以质量违纪处罚的员工,不得享受当月各项奖励。

年度或季度奖励按相关奖励
具体规定执行。

3 质量违纪行为分类细则
3.1一类质量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者均按一类质量违纪处理:
a)因玩忽职守致使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以上;
b) 故意或长期违纪,影响恶劣。

3.2二类质量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者均按二类质量违纪处理:
a)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b)故意或多次违纪,违纪行为负面影响较大。

3.3三类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者均按三类质量违纪处理:
a)违纪行为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内;
b)违纪行为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质量隐患的;
c)违纪行为有一定负面影响。

3.4四类违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责任者均按四类质量违纪处理:
a)违纪行为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损失轻微;
b)违纪行为负面影响轻微。

3.5质量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管理人员越权、违章指挥;
2)管理人员安排或调整未经岗位培训考核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顶岗;
3)管理检查、工艺纪律检查应查而不查、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而
未及时处理;
4)管理失控,虽有明确技术、工艺、质量管理规定,但长期不执行而得不到纠正;
5)各类人员对质量问题、违纪行为知情而隐瞒不报;
6)管理人员应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而未开展;
7)质量档案、文件、记录、台帐等管理混乱;
8)质量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

信息传递、处理不及时;
9)技术文件不符合“完整、统一、正确、合理”规定;
10)技术文件管理混乱;
11)技术更改不规范,应试验、检验、评审而未试验、检验、评审;
12)产品开发违反过程管理规定;
13)试验、检查数据、报告结论虚假;
14)漏、缺技术、工艺、检验、设备操作维护等规范、要求,操作无章可循;
15)不执行定点采购制度,未经批准擅自采购非定点生产物资;
16)不执行定点原则、定点程序,定点过程中调查、评价、报告、结论虚假不实;
17)生产物资未经检验合格判定或未经有权批准而流入仓库、生产现场、投入使用;
18)储存、运输、装卸未执行规范和制度,野蛮装卸、超量运输、不防护、不使用规
定器具、储存不分批、损坏物资等;
19)错检、漏检、不检、检验结论弄虚作假;
20)错用、错发、错运零部件(材料)、工艺装备、工量检具仪器等;
21)未按工艺要求操作、违反工艺纪律、偷工减序;
22)未执行自检、互检;
23)未按规定对产品、物料、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
24)未执行文明生产、定置管理要求,不轻拿轻放、野蛮操作、乱丢乱放等;
25)未按规定和计划要求对设备、仪器进行点检、维护、保养;
26)使用未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损坏的计量器具、仪器,计量管理混乱;
27)多次未达到质量目标要求;
28) 其它质量违纪行为。

4 质量违纪处罚依据及程序
4.1质量违纪处罚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各级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质量违纪行为;
b) 检验、抽查、过程质量信息反馈、售后反馈质量问题的质量责任追溯;
c)自我报告、举报;
d) 质量考核;
e) 其它途径。

4.2对质量违纪行为的认定,必须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发生违纪行为的车间、部门必须
书面报告违纪行为事实,进行责任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品质管理部应进行调查或复核,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或复核意见,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4.3对给予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4.4员工受到质量违纪处分,品质管理部和总经办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4.5 受到质量违纪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员工如对处分不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十
日内可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

公司工会接到申诉后,必须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从接到申诉到复查决定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4.6 其余按集团颁发的《职工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5 附则
5.1 春兰(集团)公司《质量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5.2 春兰(集团)公司《职工违纪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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