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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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法典对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变化《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定颠覆了现行《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债权人,而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言,有巨大的差别,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经过强制执行之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后民法典时代,金融机构在签订保证合同条款时,一定要注意保证方式的约定,否则将被推定为一般保证,这显然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民法典》物权编406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一规定颠覆了《物权法》中关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
而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是抵押权人,所以之前的业务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比如商业银行常见的抵押经营贷款,抵押消费贷款等,可能都面临重新安排其具体合同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了质权的种类,其中(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十六章将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增的有名合同,单独作为一章进行规制。
其中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帐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这是对保理合同的定义。
可见,在民法典的定义中,明确包含了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就是说保理合同可以涵盖对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