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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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科研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原则
请销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请销假。
2.透明性:请假和销假流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教职工知晓相关规定。
3.合理性:请假理由应真实合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
第二章请假类型
第四条请假种类
教职工请假分为以下几类:
1.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
2.病假:因疾病需要请假,需提供医生证明。
3.年假:根据工作年限享有的带薪年假。
4.产假、陪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有的假期。
5.其他假期:如婚假、丧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请假流程
第五条请假申请
1.教职工需在请假前填写《请假申请表》,并说明请假理由及请假时间。
2.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需向直接上级(如部门负责人)申请;超过三天的,需报至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病假需附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事假、年假等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请假审批
1.直接上级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在两日内给予回复。
2.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应在审批时,综合考虑请假理由、工作安排等因素,确保请假申请的合理性。
3.对于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事假等),可由人事处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七条请假通知
1.获得批准后,教职工应及时将请假信息通知相关同事和学生,以确保工作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
2.工应在请假期间,保持手机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第四章销假流程
第八条销假申请
1.工请假结束后,需填写《销假申请表》,说明请假情况及复岗时间。
2.前,应将《销假申请表》提交给直接上级审核。
第九条销假审批
1.上级应及时审核销假申请,确认教职工按时复岗。
2.疾病请假需附上医生出具的复诊证明,且需在医师建议下进行复岗。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条教职工责任
1.工应遵守请销假规定,按程序提交请假和销假申请。
2.以虚假理由请假,如发现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领导责任
1.门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请假审批职责,确保请假程序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2.教职工请假情况的统计与分析,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人事处报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