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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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一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的安定,减少甚至杜绝“闹工伤”事件的发生;二是可以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三是符合行政审批的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工伤认定作出的时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的60日内。

需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点是收到工伤认定的申请。

所谓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是指只要收到工伤申请书等一、两项材料就开始工伤认定的时限计算,而必须在收到了所有的工伤申请材料后起算。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地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另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60日内,除作出认定结论外,还必须及时将结论书面通知到申请工伤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该职工的所在单位。

本条第2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

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部门的领导、一般工作人员,无论是否与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相关,凡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亲戚、同事、同学、老乡等熟悉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工伤认定的,都需回避。

【解释】工伤认定的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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