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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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切实保护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利益,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2、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第二条凡在施工中使用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条采购员在购买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时,必须认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监证以及永久性标牌,尽量采购经建设部门推荐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须报公司安全
部门及设备部门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凡循私舞弊使用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造成事故的,给予从重严肃处理,直至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工地使用的安全设施及防护用品情况,在每季度安全大检查总结中给予通报,并报公司领导,给予相应的批评或表扬。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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