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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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严格管理现场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成兰铁路“六位一体“的要求和指挥部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三、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退库、账目等的安全及管理工作,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指挥部、架子队两级安质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
具体的保管、发放、使用由架子队物资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四、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随时接受指挥部领导、各职能部门、地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爆炸、滥发、误发等问题。
六、爆炸物品仓库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严禁安排民工和临时工从事保管员工作。
七、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 3 名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
24 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
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八、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并配备通迅联络工具。
施工现
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
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九、不准擅自在外单位与本单位之间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施工单位的工班班组来保管、使用。
十、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看护。
十一、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十二、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
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十三、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十四、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不能超过规定高度并设置明显的标牌。
存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十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十六、从施工使用工点到炸药库之间的短距离运输,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
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沿途不准装卸,停歇时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十七、运送爆炸物品时,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运
送到仓库后,由押运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十八、架子队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地方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十九、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现场负责人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并开具领料单,报架子队领导签字或盖章即可,队长不在时可书面委托副队长代行权力,由指定的领料员(爆破工)到库房领取。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由一人同时领取。
库房发料后,库房保管员要填写在“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料人员签字。
火工品领到工地,现场负责人经清点核对后在(施工现场火工品登记表)上签字,施工现场当班实际使用量由爆破员在现场登记表上签字,剩余量由现场负责人登记签字。
二十、每班作业领用的爆破物品,经当班爆破作业使用结束后,如有剩余的火工品需要退库的,先填写退料单,现场负责人必须在退料单上签字,后由专人及时退回火工品库房。
二十一、在爆破施工时,火工品领到工地,因为工序操作原因暂时未及时使用的,应分开放在安全地点,派专人负责看守,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在装药爆破过程中,严禁抽烟和使用明火,禁止没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参与装药和爆破,严禁在雷雨天爆破。
二十二、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二十三、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二十四、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使用量加工并存放在安全地点,严禁混放。
二十五、对于采用民爆公司进行爆破的,在合同签订前必须严格审核民爆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人员资格、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二十六、采用民爆公司爆破的必须签订爆破合同或协议。
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应报指挥部安质部备案。
二十七、爆破时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架子队应指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并形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