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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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4]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川安监〔2014〕64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为认真落实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是《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一项
新的重要职责。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评价报告是预防、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的技术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技术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与规范,提高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水平。
要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对技术服务的内容、形式、要求、关键控制点等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其持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技术服务工作质量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服务的责任主体。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对评价、检测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要求,自觉遵守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行为准则,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实验室建设,规范危害因素采样标准;特别要加强评价报告的内部质量监督,要重点审核标准应用、类比工程、现场调查和工艺分析、评价结论以及建议措施等方面内容,保证技术服务质量;要加强档案管理,确保现场调查记录、检测原始记录、评价资料等各项资料的完整性,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三、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宣传活动。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技术人员等所有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程序、行为准则、质量管理、危害机理及识别、工程防治措施等重点内容的培训。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
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