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养护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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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养护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养护单位的管理,保障河道养护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河道养护单位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河道养护单位,包括河道养护管理机构、养护人
员等。
第三条各级河道养护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河道养护单位应设立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养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养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养护计划、组织养护工作、监督养护进度、评
估养护效果等。
第六条养护管理部门应设立养护监督岗位,负责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河道养护单位应设立养护人员队伍,包括养护员、技术员等。
第八条养护人员队伍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河道进行巡查、清淤、疏浚等保养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制定养护计划,包括年度养护计划、季度养护计划等。
第十条养护计划应包括养护内容、养护范围、养护周期等。
第十一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定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养护人员在养护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河道养护单位应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上级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养护监督岗位应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备案审批
第十六条河道养护单位的养护计划应提交上级养护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第十七条养护管护单位的重大工程和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养护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对于河道养护单位工作的审批、备案、监督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养护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为河道养护单位管理制度,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