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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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应急处置行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综合、可操作、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和
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编制与修订
第五条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应由湖南省环境保
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编制任务,确定编制工作组成员,组织编制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三)制定编制方案,明确编制和修订要求;
(四)制定预案的组成部分和内容;
(五)进行内部评审,修改完善;
(六)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
(七)报请省环保厅审批;
(八)批准发布。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对预案进行必要的更新、完善。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和管理由省环保厅负责,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配合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根据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分工,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加强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的审核和指导,组织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并定期组织自查自评。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十二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提高
各级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检
验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预案的实施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