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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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贯彻落实全省扩大开放暨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进会议精神,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
1.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对符合条件、列入工业化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或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5.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6.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可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减征房产税。

9.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对示范区内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
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示范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
1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20.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
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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