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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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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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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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的援助物资,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项物资 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九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 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 HS 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第十条 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 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对《指导目录》内产品的产品描述、 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内容进行随时更新。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 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 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 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供货企业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范围内,按照确认的供货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 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 对外实施协议应规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 务。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项 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织所供物资的生产采购、仓储包装、 检验检疫和运输,按期完成物资交付,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 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物资的仓储和包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项目 下产品的质量及安全。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的全程运输,并支 付所有运费。总承包企业应妥善保管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在物资启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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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5 年 12 月 9 日商务部第 61 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 法吧。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 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 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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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方商定,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 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 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 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 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列入 《指导目录》的援助物资应为本国货物,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 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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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货人、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和项目管理机构。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运输方案的,总承包企业应事先报商 务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总承包企业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总承包企 业承担有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将所供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后,应及时与受援方办理物 资交付手续,确认物资交付的数量和实际运抵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配套技术服务任务,包括选派技 术服务人员赴受援方当地组织开展安装、调试、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以及接待受援方 技术人员来华实习培训等。 总承包企业应保证实施技术服务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报送工作 简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 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项目实施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应向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总体评价、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或突发事件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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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供货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下达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 知函。 物资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总承包企业办理援外物资采购、仓储、检验、通关、运 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项目涉及的部分物资采购、配套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或其他技术服务任务有特殊经 营许可或专业技术资质要求,而拟投标的总承包企业自身资质不能覆盖的,可以分包 给其他专业单位合作承担,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定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 明。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 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单位的,应按 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商务部审批物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与受援方确认项 目供货清单(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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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受援方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的援助物资,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项物资 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 第九条 《指导目录》的编制应本着科学合理、客观准确、政策引导、动态管理的 原则,重点规范产品的品名、海关 HS 编码、产品描述、技术要求和产品标准。 第十条 商务部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 术标准变化等情况,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对《指导目录》内产品的产品描述、 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内容进行随时更新。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在经商务部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 实施企业范围内选定总承包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项目的投资估算和投资限额。 商务部制定项目的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标准,供编制项目估算和报价时参考使用。 第十三条 物资项目项下某一项或若干项物资经立项确定由唯一供货企业提供,项 目管理机构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唯一供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 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唯一供货企业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总承包企业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范围内,按照确认的供货清单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 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 对外实施协议应规定中、外双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序和实施全过程的权利、义 务。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采购结果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内部总承包合同,明确项 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总承包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组织所供物资的生产采购、仓储包装、 检验检疫和运输,按期完成物资交付,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物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不得在签订 供货合同时擅自改变采购承诺。 总承包企业建立并执行产品收货前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确保援外物资质量。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物资的仓储和包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项目 下产品的质量及安全。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按合同约定办理物资运抵指定交付地点的全程运输,并支 付所有运费。总承包企业应妥善保管提单、保险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在物资启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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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5 年 12 月 9 日商务部第 61 次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下面一起来看看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 法吧。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 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物资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风俗习 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实施物资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援方对援助物资有特别需求,须在受援方当地采购的物资项目,经中方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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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方商定,可以采用中方代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物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物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 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物资援助有关的政府间事 务,负责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物资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七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 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 供货指导目录 第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 录》),明确中国政府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原则和导向。 《指导目录》用于指导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含拟供货物清单编制)和立项工作。列入 《指导目录》的援助物资应为本国货物,满足可标准化、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 适用、绿色环保、售后服务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关产品出口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并通过法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