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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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摘要:罪刑法定中的“罪”,是指类型化了的罪行,不是简单地指罪行实施
的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司法解释,二者相辅相成。
类
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要求,但扩张解释应被允许。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罪刑法定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
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
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
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
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
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习惯法等。
理解其内涵时,必须坚持两个基点:其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罪刑法定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
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协调与平衡。
罪刑法定的诞生虽然是基于对罪刑擅断、刑
罚滥用的反动与否定,但是罪刑法定的嬗变的内在动因和结果却是刑法对个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保障与护卫的追求。
刑法通过罪刑法定实现限制刑罚权以保
障人权,同时也通过罪刑法定表明对确定的罪行坚决惩治以保护社会。
绝不能错
误地认为,罪刑法定的内容、价值仅仅在于强调限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而忽视
或否认罪刑法定对社会的积极作用。
其二,从本质上把握罪刑法定的内容和价值。
罪刑法定的确立和实现,需要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和立法技术,诸如刑法的明确
性等。
但是对于罪刑法定的把握,却不能盲目地将行为事实与刑法条文机械地对应,生硬照套刑法规范的文字术语,更为重要的是从本质上考量立法精神,准确
理解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和立法趣旨,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范,真正实现罪刑法
定在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两个方面的协调、平衡使命。
对于罪刑法定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罪之法定的正确理解。
这涉及
到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正确理解。
关键是,这里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是指对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形式、方法、步骤没有明确规定,而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不属于刑法分则条款已规定的任何类型化的罪行,或者是
其社会危害程度低于任何类型化的罪行所要求的下限,因而不构成犯罪。
如果行
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形式、方法和步骤,刑法条文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或者与
已有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性质属于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某类一型化的罪行,
且其社会危害程度超出该类型化罪行所要求的下限,则应认为该行为实质是刑法
所明确规定,构成该类型化的犯罪,对其应予以刑罚处罚,这完全符合罪刑法定
的精神。
二、对刑事司法解释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刑法进行合理、科学地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禁止司
法解释,只是为刑法解释界定了合理的空间。
刑法解释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坚定不移的定律,但刑法解释又要在已定的刑法规范中得出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的结论。
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是相辅相成的。
其共同的使命都是实现个人自由
与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之间的良好平衡。
由于刑法条文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这是由刑法的普遍性、稳定性、概括性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
可以说,不对刑法进行解释,就
不会有规范、统一的司法活动,就无法将普遍的刑法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
在正
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时,最主要的是:一要目的明确,要遵循罪刑
法定原则,充分理解立法的本意,反映立法的目的与要求。
二是方法科学,准确、全面揭示刑法规范的载体——刑法条文、词句术语的真实内涵和外延,反映立法
本意和目的,以实现罪刑法定的真正要求。
关于刑法解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有字面解释、文理解释、扩张解释、限
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系统解释、沿革解释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
用多种方法解释某一法条的涵义。
当然,刑法解释要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及整体
性原则,不能任意解释。
三、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
在刑法解释中,最具争议的便是扩张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排斥扩张解释,在理论上认识尚不统一,如前所述,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执法者具有一定程度
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罪刑法定,法律解释只是法律规范精神和要义的阐发,由隐到显。
在解释过程中,涉及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限制或者扩张。
无论是限制或者扩张,只
要符合立法原意和要求,则符合罪刑法定。
只是要准确把握扩张解释的特点和方法,注意将其与类推解释严格加以区分。
两者主要区别是:其一,解释的思维模
式不同。
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
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即主要是衡量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是否包括某种行为。
当确
定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刑法分则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
者通常涵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本意和目的时,通过扩张解
释词句术语的内容、涵义,以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要求。
类推解释是从国家、社
会全体的立场出发,来认定某种行为是不可允许的,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刑法
分则条文以资援引。
并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某个词句术语进行解释,来确定某
种行为是否应当包括在该刑法分则条文的适用范围之内。
其二,认识方法不同。
扩张解释是从刑法分则条文的涵义出发,分析是否包含某种行为。
类推解释则是
立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危害性质和程度,再寻找相关刑法分则条文来加以
适用。
例如,我国修改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当时,对极个别的情节严重
的侵占行为通过解释,按照最相类似的要求,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定
罪处罚。
由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内容、涵义并不包括侵占行为,因此这种解
释处理属于类推解释,而不是扩张解释。
由此可见,扩张解释以已有的刑法分则
条文的真实内容、涵义为基点,关注的是法条适用范围的本身,将已有的法条适
用于存在的行为;类推解释则是以行为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为核心,关注的是法条
适用范围的相似性,对出现的行为寻找类似的法条。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解释
思路、认识方法的不同,在权力与权利的紧张关系激化的场合,极有可能形成实
质上的差异而表现出来。
因此,一般认为,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要求的,因而是不允许的。
当然,如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一般认为不违背罪刑法定,因而被允许,体现罪刑法定的限制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使罪刑法定成为有利于行为人的保护原则。
相反,扩张解释是符合罪刑法定要求的,因而是允许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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