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犬的武力性质——以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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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技战术】
2021 年 1 月第 1 期 January 2021
No.1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论警犬的武力性质
—— 以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为视角
方 伟,张 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 110034)
摘 要:警犬扑咬技术在搜捕或抓捕犯罪嫌疑人及各项查缉行动中可以发挥震慑、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但是,因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警犬的武力性质并未澄清,由此导致现实中人民警察难以有效使用这一技术。

厘清警犬的装备属性,不仅可以为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提供理论支撑,还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警察免受执法诉讼之累,为警察使用警犬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依据。

诉讼语境下,警犬扑咬技术不具有致命性,因此警犬不是武器,而是警械。

关键词:警犬;武力性质;武器;警械;警犬扑咬技术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758(2021)01-0099-07DOI:10.16478/ki.jbjpc.20210113.004
一、警犬概念解析
现代意义的警犬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

广义警犬是指公安机关用于繁育、训练和使用的各类犬的总称。

狭义警犬是指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工作犬,依据其服务于公安工作用途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反恐处突犬、刑侦犬、警卫犬、防爆安检犬、巡逻犬、缉毒犬等;刑侦犬主要包括追踪犬、物证搜索(含血迹)犬、搜捕犬、鉴别犬等。

警察主要利用警犬的鼻子和牙齿这两方面的优势,即利用鼻子开展嗅觉作业如追踪、鉴别、搜索等,利用牙齿开展武力控制作业如反恐处突、搜捕等服务于公安工作。

本文主要从狭义角度探讨警察利用警犬牙齿作业即扑咬技术时警犬的武力性质。

(一)警犬须是工作犬种
所谓工作犬种就是指这个犬种的起源就是为了一项指定功能而设。

[1]目前,全世界警方常用的工作犬种主要有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拉布拉多犬、比利时马里努阿犬、史宾格犬、杜宾犬、中国昆明犬等。

(二)警犬须通过训练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以成为工作犬
从现有的训练体系看,一头合格的扑咬犬最多要经过16周的严格训练后才可以进入考核程序,只有考核通过后才有资质去执行扑咬任务。

(三)警犬须在警察的指挥下开展作业
一头经过训练且考核通过的合格的扑咬犬,能够在人民警察的指令下快速锁定扑咬目标并实施精
收稿日期:2020-05-22
作者简介:方伟(1981—),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与警犬使用研究;张莹(1986—),女,
中国刑警学院研究实习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警犬技术。

基金项目:2019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的正当性及法律规制”(项目编号:
2019LLYJXJXY070);2020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警犬使用法律制度构建”(项目编号:L20DFX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度院级科研项目“警犬室内搜捕技战术研究”(项目编号:D2019045)
准扑咬,完全听从警察指挥,能够做到令行禁止。

二、明确警犬扑咬行为法律属性的积极意义
一直以来,当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其行为的法律属性都未被明确界定。

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未明确说明人民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警犬扑咬技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扑咬,由此导致警犬扑咬技术在实践应用中无法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在这种背景下,明确警犬扑咬行为法律属性至关重要。

(一)明确警犬扑咬行为的法律属性,做到警犬使用于法有据
实践中,部分人民警察不敢使用警犬扑咬这一技术,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使用的法律依据。

2019年笔者针对全国警犬技术工作者开展了一次网络调查,共收到632份有效问卷,针对“现实中您为何不敢使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扑咬?”这一问题,有332人的选择是“没有法律依据”,占比5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但因为警犬到底是警械、武器亦或其他并不明确,装备属性归属不清导致人民警察带犬执法无法依据《条例》实施具体的扑咬技术。

因此,厘清警犬的装备属性,特别是警犬扑咬行为的法律属性,对民警规范执法至关重要;如果警犬界定为警械,则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的相关规定;如果界定为武器,则可以依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

(二)明确警犬扑咬行为的法律属性,有效保护带犬民警的执法权,降低被投诉的风险
结合警犬工作现状,民警遭遇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形,即群众出于正常维权而进行的投诉和恶意投诉两种情形。

在前述的网络调查过程中,有112名民警在执法时因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警犬扑咬技术而遭遇投诉,占比17.72%。

① 有学者指出,由于使用警械与武器的法定场景不同,研发和装备的产品之属性必须界定清楚。

界定不清,将会置使用者于不利地位,被推上被告席,害了使用者。

[2]因为警犬装备武力性质不清,对于那些敢于使用警犬扑咬技术的民警而言,极易面对如下两种情况:一是警犬扑咬技术使用合理而被恶意投诉。

如某地一民警带犬抓捕一名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因警告无效,民警放犬对其实施扑咬并将其制服;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就抓捕时被警犬咬伤提出状告带犬民警的要求。

二是警犬扑咬技术使用过当而被正常投诉。

可能是因为现实中绝大多数民警并不敢使用警犬扑咬技术,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民警因警犬扑咬技术使用过当而遭遇投诉的报道。

国外因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不当而遭遇投诉的案例却屡不见鲜。

以美国为例,当带犬警察使用警犬执法对人造成伤害时,美国法律会为其提供特殊保护。

但是,对于正常执法活动范围之外的不合理使用武力,侵犯公民民事权利或造成伤害的,不予保护。

通常,在逮捕时禁止警察过度使用武力。

《西雅图时报》2013年3月的一篇报道指出:在过去的五年内,西华盛顿州的17名原告获得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赔偿。

[3]有专家说如果将这些统计数据用作美国的指南,那么美国每年可能有数百人受到警犬的袭击,造成的损失成本达数百万美元。

[4]在此背景下,如若厘清了警犬的武力性质,民警在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有理有据,可以保证民警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执法的合法合情,有效保护带犬民警的执法权,降低被投诉的风险。

(三)明确警犬扑咬行为的法律属性,为警犬使用专门立法奠定基础
警犬使用是指警犬技术人员利用警犬开展警务工作的活动,如气味鉴别、追踪、物证搜索、搜捕、搜毒、搜爆、巡逻、警戒、守候、抓捕、防暴、救援等。

在警犬使用的诸多领域内都会涉及警犬扑咬技术。

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的情形,使得原本可以发挥巨大作用的警犬难以有效施展其扑咬技能。

立法不足是不争的事实,而人民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警犬武力性质的归属问题是警犬立法的基本问题。

在警犬被广泛应用于公安工作且效果显著增加的同时,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在内的法律规范均未提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使用警犬。

换言之,法律并未界定人民警察使用
①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112民带犬民警人警犬扑咬技术均使用不当,也包含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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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的合法情形,对人民警察使用警犬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仅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

然而,这个专门针对警犬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及效力很低,且规定中并未具体提及民警如何使用警犬,仅仅是宽泛的、宏观的规定,过于笼统的规定对民警带犬执法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

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指出:警犬技术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手段,警犬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警犬工作在反恐处突、侦查破案、安保警卫、安全检查、社会面巡逻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这种背景下,人民警察使用警犬势必会被提上立法日程,而明确警犬扑咬行为法律属性的相关研究,无疑对警犬使用专门立法具有参考价值,为专门立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国内外关于警犬武力性质的观点评析
(一)国内关于警犬武力性质的观点梳理
我国理论界关于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警犬武力性质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警犬是武器装备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多是警犬技术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主要有高明军[5]、曹洪靓和徐立公[6]、冯玉凡[7]等,认为警犬既具备了武器装备的性质,又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技术装备性质。

但学者们只是提出警犬是武器这一观点,但并未就其原因等展开深入的论述。

2.警犬是警械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曹雪飞[8]、王玮[9]等,在这些学者的论述中只是表达了警犬是警械的观点,但并未具体论述警犬为何是警械。

此外,余凌云[10]认为警犬是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但依然未具体论述其原因。

几年前,笔者也曾撰文认为警犬是警械[11],但时过境迁,当时的论述并不十分充分。

3.警犬是非致命(杀伤)性武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沈晓宁[12]、黄伟强[13]等,这些学者依然只是表达了警犬是非致命性或非杀伤性武器的观点而已,并未展开具体的论述。

4.警犬是特殊警械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毛志斌[14]58,认为警犬与警马一样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警械的特殊警械。

此外,学者徐丹彤在研究俄国警械与我国警械异同时,根据《俄罗斯联邦警察法》关于警械的规定将警械分为三类,认为警犬是有别于橡胶棍和催泪瓦斯等非杀伤性警械,亦是与手铐这种约束性警械不同的特殊警械[15]89,但依然未对其进行深入论述。

5.警犬是生物警械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亢日暟[16]、张松和刘嘉义[17]等,认为警犬是生物性非致命武器或武力,是一种特殊手段。

此外,李文渊、周乘波等[18]认为警犬是一种与警械既有关联但又有区别的非致命性生物警械。

6.警犬是一种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没有归属的武力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李国军[19]、李华忠[20]及卢信仿[21]等,这些学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采取列举法的《条例》中,警犬既不是武器也不是警械,但事实上又是警用装备的一种,是警察执法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武力。

(二)国外关于警犬武力性质的法律界定
1.警犬是警械
有些国家在法律规定中明确界定警犬是警械,如俄罗斯、乌克兰等。

《俄罗斯联邦民警法》(1999年3月31日)第四章“民警使用徒手格斗、警械和火器”第14条规定:民警在规定的九种情形下有权使用警械,且明确规定可以作为警械使用的有“橡胶棍、催泪瓦斯、手铐、吸引注意力的声光器械、清障工具、强制停车工具、高压水枪和装甲车、专用染色工具、警犬、电击装置”[22]718-719,并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警犬的情形。

2011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废除了原《俄罗斯联邦民警法》,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警察法》,新的警察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警械包括橡胶棍、催泪瓦斯、手铐、专用染色工具、电击装置、强光休克装置、警犬、吸引注意力的声光器械、强制停车工具、行动束缚工具、水枪(炮)、装甲车、清障工具等。

[15]88在俄罗斯,无论是新警察法还是旧的警察法均明确了警犬的警械属性。

《乌克兰民警法》(1990年12月20日通过)第三章“使用徒手格斗、警械和火器”第14条警械的使用中明确列举出警械清单:手铐、橡胶棍、束缚工具、催泪物质、吸引注意力的声光装置、室内场所开启工具、车辆强制拦截工具、高压水枪、装甲车和其他特种交通工具,以及警犬。

[22]739
2.警犬是武力工具
美国法律认为警犬是一种武力工具。

西雅图警察手册明确指出“当警犬被用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身体逮捕时,它就是一种武力工具”[23],巡逻犬与“泰瑟枪/电导武器、轻武器、冲击武器、辣椒油树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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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雾剂、车辆相关部队战术、特种部队武器、步行约束装置、爆炸球、40毫米低致命发射器”等一样,都是武力工具,并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巡逻犬的具体情形。

3.警犬是直接强制的帮助物
根据《西德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四章第二节有关直接强制之规定,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原则上应当算是直接强制之一种,其所谓的直接强制是指“籍体力或其帮助物或武器,对人或物所作之干涉”;其中的帮助物是指“铐链、喷水车、阻具、警犬、警马、警车”,武器是指“职业上允许之打击、刺击、射击武器、刺激物及爆炸物”。

[24]《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 36 条将直接强制分为藉身体强制力、藉体力帮助物之强制和藉武器之强制力。

其中,体力之帮助物包括链铐、喷水器、警犬、特定爆炸物等,而武器包括警棍、手枪、左轮枪、长枪、连发手枪和手榴弹。

[25]
(三)观点评析
1.我国学者关于警犬武力性质观点评析
(1)关于我国学者认为警犬是武器的观点,或许是学者们对领导讲话的误解。

2001年6月1日,时任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同志在检查第三批进口种犬检疫工作时指出:“一些国家警犬与警察的比例为1:20或1:30,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警犬是警察手中一件非常重要的‘武器’,可以在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部分学者的论述中出现了“警犬是武器”的观点。

笔者以为,此“武器”并非文义学上的“武器”,学者的论证应秉承专业学术精神,进行学理分析而非单纯的揣测,警犬是“武器”是指警犬凶猛的攻击力与枪支具有相似性,但因此将其界定为武器则有失偏颇。

(2)关于警犬是非致命(杀伤)性武器的观点。

这是美国冷战时期武器专家提出的观点,而在我国的诉讼语境下“非致命的警用器械按法律规定应划归于警械”[2],故此观点所表达的依然是“警犬是警械”的观点。

(3)关于警犬是生物警械的观点。

尽管学者在论述时认为“警械”与“生物警械”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从语言学角度而言,“生物”是“警械”的定语,“生物警械”本质上还是“警械”,二者是种属关系,“生物性警械”是警械的一种,是“警械说”研究的细化。

2.国外法律关于警犬武力归属的界定评析
在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不仅从法律层面界定警犬是警械,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警犬的情形,为有效发挥警犬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值得我们借鉴。

在美国,因其并未像我国法律那样将警察使用的武力工具分为武器和警械,而是将武力工具统称为武器,这一点从其法律将警犬与各种枪械并列规定就可以看出。

美国理论界将武器分为致命性武器和非致命性武器。

致命性武器一般界定为,“使用后将导致死亡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的武器”,同时,有的部门还将“如果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但其意图为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界定为使用致命性武器。

[26]非致命性武器,又叫非杀伤性武器,“冷战”结束后由美国国防部的武器专家提出。

美国国防部在1996年发布的《非致命性武器政策》命令中将非致命性武器定义为:那些明确设计出来主要用于使人员或材料失能,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的死亡和永久伤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财产和环境造成不良损害的武器。

[27]依据武器的划分标准,“美国警察部门一般将警察强制力划分为非致命强制力和致命强制力两大类”[28]。

实践中美国法院绝大多数判例并不认为警犬是“致命武力”( deadly force),如在米勒诉克拉克县案件中,法官判定:一名警官使用警犬对被捕者的手臂实施大约一分钟的咬捕并不构成致命武力[29],其主要依据就是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规定,即“执法人员意图造成或在明知会造成导致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重大风险的情况下而使用的武力。

”因实战中使用警犬的目的并不是造成对象死亡,而是使其失去抵抗能力进而将其有效控制,故在美国,警犬应属非致命性武器,而非致命性武器在我国诉讼语境下应作“警械”之理解。

因此,尽管美国法律并未明确界定警犬到底是武器还是警械,但其实质依然是警械。

依据德国法律关于直接强制之规定,警犬系体力帮助物之一种,而未将之归入武器类强制力,但这至少说明警犬并非武器。

纵观国内外学术观点,关于警犬的武力性质主要为武器说、警械说和帮助物说,这其中无论是中国、俄罗斯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警械说占据着主流地位。

在承认警犬是警械的前提下而产生的其他观点,如特殊警械、生物性警械等,这些都属于警械说的进一步深化分析。

根据警犬的使用目的等,特别是在执行扑咬任务时,笔者认为,警犬应属于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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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犬执行扑咬任务时的武力性质分析
如前所述,厘清警犬的武力性质尤为重要。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澄清警犬的装备属性归属问题,可以确保警察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有理有据。

目前学界关于警犬法律属性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武器与警械上,因此,要厘清警犬的性质,必先要区分武器与警械。

(一)武器与警械的区别
从语言学角度来看,武器,亦称“兵器”,一般指直接用于杀伤有生力量和破坏军事设施的装备,如长矛、大刀、枪械、火炮、导弹、核武器等;所谓警械,是指警察依法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器械。

[14]57根据《条例》第3条,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根据概念界定,武器与警械的根本区别应在于其是否具有致命性,许多学者就曾指出,致命性是武器的突出特点[2]、能够瞬间产生杀伤效果[30]、武器是致命的,而警械是非致命的,这是国际通用的判断标准。

[31]换言之,是否具有致命性是确定一个警用装备是武器还是警械的标准。

笔者认为警犬在执行扑咬任务时,是在带犬民警的控制下,依照民警的指令控制犯罪嫌疑人,并非以致死为目的,不具有致命性,其作用与手铐等警械类似。

(二)警犬是警械
笔者认为,区分警犬是警械还是武器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致命性”,致命就是“可使丧失生命”[32]5254。

警犬的本质是犬,其生理属性确实可以致人死亡,具有致命性。

但是,警犬非为普通意义上的犬,它是在警察的训练、使用和控制之下,配合民警执行任务的工作犬种,带犬执法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考量带犬民警使用警犬进行扑咬是否具有致命性应从我国具体的诉讼语境来理解,进而确定其是武器还是警械。

笔者认为,警犬并不具有普通犬所具有的致命性,主要是基于我国现有的警犬训练体系、民警使用警犬执行扑咬任务的目的在于控制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考量:
1.警犬犬种的选择说明警犬不具有致命性
工作犬种中并没有如加纳利、土佐、比特、藏獒等烈性斗犬。

换言之,警方在犬种的选择上已经避开了警犬可能造成的致命性。

2.警犬的训练方式说明其不具有致命性
(1)警犬扑咬部位决定了警犬不具有致命性。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警械,甚至我们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工具都可以使人致命,因此,是否致命是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之所以从法律角度将警犬界定为不具有致命性,主要在于使用者的合理使用,非致命武器与枪支相比有其特殊性,其‘非致命’的效果来自于带犬民警的合理操作[33],即警犬的训练方式。

在训练警犬的过程中,警犬扑咬部位并非对人体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部位,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胳膊,而胳膊并非人体致命部位。

这一点警犬与家犬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

在一项英国学者的调查中,484名被普通狗咬过的调查者中有410名受害者提供了被咬位置,结果显示被咬位置最常见的区域是上肢(手、腕、下臂和上臂:256/410;62.4%);下肢(脚、脚踝、小腿和大腿:119/410;29.0%);躯干(胸部,腹部,腰部〔底部和生殖器〕,背部〔上/下〕:30/410;7.3%);头/颈(28/410;6.8%)。

[34]对照我们的警犬扑咬训练,人体躯干、背部、头颈等部位属严格禁止警犬扑咬区域。

训练的结果表明,实战中警犬不会去咬人体致命部位,由此决定了警犬工作时并不具有致命性。

(2)警犬的扑咬方式确保了警犬不具有致命性。

警犬的咬与家犬的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普通的犬在咬住人后可能会发生撕咬的现象,但警犬通过训练后会咬满口,这意味着一旦警犬咬住犯罪嫌疑人后不会出现撕咬的问题,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犯罪嫌疑人的伤害。

总而言之,民警会通过严格、持续的训练让警犬形成动力定型,以确保实战中不出差错,既有效控制了犯罪嫌疑人,又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伤害。

3.警犬的使用目的说明其不具有致命性
带犬民警执法使用警犬时主要有三种技术:警犬吠叫、口笼撞击和对人扑咬。

民警使用警犬吠叫技术意在震慑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约束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使用警犬口笼撞击或电击口笼撞击技术时,其目的在于通过警犬强有力的撞击或伴随电击使犯罪嫌疑人丧失抵抗能力,进而将其制服;使用警犬扑咬技术时,警犬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咬捕伴随强大的冲击力会让犯罪嫌疑人丧失抵抗能力,进而将其制服,“意在制服犯罪嫌疑人”[35]。

上述警犬使用技术的运用充分说明民警使用警犬的目的在于震慑、约束、控制犯罪嫌疑人,而非要将其置于死地。

警犬扑咬技术应用于公安工作由来已久,纵观警犬扑咬技术使用历史,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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