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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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关于行贿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及防止对策

当前行贿犯罪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及防止对策

依据 ,任何犯罪行为 的认定必须有相应 的证 据支撑 ,
《 刑法》第六十 四条 明确规定 了对犯罪分子违法 否 则将违背程 序的公正价 值和侵犯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我 “ 所得 的一切财物 , 当予 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 , 应 对被 益 。 国刑诉法第 四十六 条明确 规定 :只有被告人供 害人 的合法财产 , 当及 时返还 , 违禁 品和供犯 罪 述 , 应 对 没有其 他证据 的 , 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 罪和处 以刑 所 用 的本 人财 物 , 当予 以没收 。 应 因此 , 对行贿 罪 而 罚 。 行贿犯罪 “ ” 一对一 ” 的特点 和犯 罪对 合性 的特殊 言, 适用 “ 追缴财产 ” 是无可争议 的 , 但对 “ 罪分子 违 关 系 , 犯 导致 行贿犯罪证 据的收集更 加 困难 , 这也 是行
的放纵 。虽然 多数 贿赂案 件是 因行 贿人被 查处而 案 法》 的规定 可以运用 豁免规则对行 贿人作 出减轻或者
发, 使行贿人成 为 “ 第一证 据 ” 而突破受贿 犯罪 , 进 但 免除处罚 。 理论上讲 , 从 侦查部 门对行贿 罪作 出立 案 在 侦查 过程 中部 分侦查部 门对行贿犯 罪 的社 会危 害 决定 时 , 真正进 入以追究刑事责任为 目的的刑事 才算 认识 不足 , 受制 于“ 重打击 受贿 、 打击行贿 ” 轻 的传统 诉讼 程序 , 才意味着行 贿人开始被 迫诉 。 此前行贿 在 理念 , 对追究行贿 人 的刑事 责任缺乏 主动性 , 存在有 人 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可依 上述规定从 宽处 理。 然 案不立 、 久侦不结 、 侦结不诉等 问题 , 特别是为取得证 而 , 侦查机关 在实践 中为获取行贿人 的证词 , 不管行
据而与行贿人进行 “ 辩诉交易 ”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行 贿人 是在追诉 前还是追诉 后 ,只要 如实供述 行贿事 ,

【半月谈时事政治】行贿者为何频频逃出“法网”

【半月谈时事政治】行贿者为何频频逃出“法网”

【半月谈时事政治】行贿者为何频频逃出“法网”近日,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涉嫌行贿罪等被检方公诉。

根据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的起诉书,丁书苗行贿金额惊人。

行贿者被司法追究,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是相互依存的。

但人们在为贪官受严惩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较少有人关注隐蔽在背后的行贿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为记者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

有人把这种现象概括为“严惩受贿,宽纵行贿”。

行贿者为何能频频逃出“法网”?行贿受贿“冰火两重天”甘肃华亭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河南安阳原副市长张胜涛案……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一个共性细节浮出水面: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去向如何?却往往不为人知。

而上述案件里的行贿群体,均数量庞大,却十分隐蔽。

记者梳理发现,任增禄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并罚,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受贿金额达991万元,行贿者竟包括了当地129名官员,“几乎完整覆盖了该县所有的部门和机关”。

毋保良被检方起诉,其于10年间总共受贿109起,涉及近300名行贿者,单笔行贿金额最高达900万元。

而行贿者中,既包括从事建筑、房地产、矿产等行业的数十名商人,也包括萧县县直机关和乡镇干部。

张胜涛背后的“行贿网”,同样触目惊心。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认定,先后向他行贿的商人达14名,人民币贿金计825万元,以取得工程建筑、土地使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参与行贿的,还有张胜涛的137名下属,他们用628.68万元贿金,试图换取“职务晋升”的机会。

但受贿者身陷囹圄之后,这些行贿者去了哪儿?记者检索媒体报道发现,截至发稿,尽管起诉书中已明列了姓名及职务,但任增禄案的129名行贿者中,仅4人被治罪,不少“至今还在位”;毋保良案尚未宣判,行贿者是否面临起诉,目前检索不到明确消息;张胜涛案的行贿者多达百余名,但记者检索到“行贿者被判刑”的信息只有一条:2011年底,为承揽工程,被告蔡某因向张胜涛行贿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

行贿罪量刑变化对受贿罪追诉的影响及对策庞梅【摘要】出于抑制受贿犯罪发生及打击行贿犯罪本身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罚金刑、缩减从宽处罚的幅度等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受贿犯罪本身的证明特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决定了受贿犯罪的成功追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人的自愿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势必对受贿犯罪的追诉造成消极影响.通过对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行贿罪量刑规定的“主动交待”、“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采取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解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行贿罪量刑变化给受贿犯罪追诉带来的消极影响.【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8页(P38-45)【关键词】受贿罪追诉;行贿罪量刑;刑法修正案(九)【作者】庞梅【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92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除加大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外,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种对向犯,但这种对向犯与其他对向犯不同,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需要选择其中一方作为突破口才能有效侦破案件。

由于行贿犯罪相对于受贿犯罪来说性质较轻,刑事打击的重点是受贿犯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利用刑法有关行贿罪的从宽处罚情节说服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来侦破案件。

《刑九》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加大,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行贿人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积极性,进而会对侦破受贿犯罪案件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因而如何缓解这种不利影响,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从分析立法机关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入手,分析新规定对受贿犯罪追诉的消极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九》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的背景受贿犯罪这种“权钱交易”行为是最严重的腐败行为,受贿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进而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固。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现实⽣活中,⾏贿犯罪时有发⽣,那么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公司、企业⼈员⾏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为。

《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罪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洁制度。

2、客观⽅⾯表现为⾏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作⼈员以财物,数额较⼤的⾏为;这⾥的公司、企业的⼯作⼈员与公司、企业⼈员受贿罪中的公司、企业的⼯作⼈员的范围完全相同,不包括国家⼯作⼈员。

参照《刑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对公司、企业⼈员⾏贿罪。

3、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4、主观⽅⾯是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的。

利益是否正当,应进⾏具体判断,⽽⾮抽象判断。

⾄于实际上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

以上就是⼩编对“对公司、企业⼈员⾏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现实⽣活中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分析,如果您对于上述问题还存在疑问,可以找个专业的法律界⼈⼠来帮助您解决,店铺上⾯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您,欢迎进⾏律师咨询。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贪污贿赂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贪污贿赂罪

第⼋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条 【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有第⼀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年期满依法减为⽆期徒刑后,终⾝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四条 【挪⽤公款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公款归个⼈使⽤,进⾏⾮法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或者挪⽤公款数额较⼤、超过三个⽉未还的,是挪⽤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公款数额巨⼤不退还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挪⽤⽤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条 【受贿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的,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并且通过赠送财物的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获利的目的。

不过,也要求犯罪嫌疑人行贿的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一般是行贿1万元到3万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既遂的标准是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因此获取的非法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贿案件的审理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司法实践中判定行贿罪的时候,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为了给自己谋取私利的话,肯定也不会有行贿这种违法行为。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

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

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9•【文号】•【施行日期】1989.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渎职罪正文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告(监察部1989年8月19日发布)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行贿行为,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集中力量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贪污、受贿行贿案件,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姑息。

当前,为了给犯有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个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属性的人员,根据1989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告: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凡有贪污、受贿行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受贿行贿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监察机关、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贿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主动交代贪污、受贿行贿事实,并且积极退赃或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

其中,因儿子贪污罪、贿赂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规定,被免除处罚或免予起诉的,本应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不予开除;因有贪污、受贿行贿行为,应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因有贪污、受贿行贿行为,应给予降职以下(含降职)处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行贿罪界定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行贿罪界定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行贿罪界定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行贿罪界定的数额标准是三万元以上,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行贿罪来判决处理,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如果行贿的数额巨大的,那么还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贿罪界定的数额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汇报人:2023-11-30•引言•行贿行为概述•被追诉前行贿交待制度•被追诉前行贿交待认定标准目•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比较•完善被追诉前行贿交待认定机制建议录01引言反腐败形势我国刑法对行贿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是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主题背景深化理解指导实践完善立法030201研究目的实证研究收集相关案例,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

文献研究收集国内外相关文献,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评价。

规范研究运用规范研究方法,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

研究方法02行贿行为概述行贿行为不正当利益行贿行为定义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行贿行为构成要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形象诱发腐败现象行贿行为危害性03被追诉前行贿交待制度我国刑法对行贿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的制度,为治理行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制度背景法律制度反腐败形势交待方式交待内容交待方式及内容追缴违法所得记入信用记录从宽处理交待后处理措施04被追诉前行贿交待认定标准自愿原则真实原则全面原则认定原则认定程序证据要求认定程序及证据要求03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01行贿人的态度02行贿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认定结果影响因素分析05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比较案例一某市政府官员受贿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二某企业高管行贿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未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但在庭审中如实供述,法院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国内案例分析国外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某公司高管行贿案。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行贿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检察机关成功起诉其他涉案人员,最终法院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

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会怎么样?

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会怎么样?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会怎么样?行贿的当事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主动坦白交代行贿行为后也是可以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的,当犯罪嫌疑人行贿的金额过于的巨大或者说给社会国家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后也是会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对行贿罪进行量刑时也是会根据行贿的金额以及具体后果来量刑的。

一、行贿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会怎么样?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于行贿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是说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话,将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判刑,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贿罪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依照“两高〞?解释?,“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按照其交待的主动性与否,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两高〞?解释?第7条规定)。

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身就具有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条件,行贿人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避免去处分。

同时,由于行受贿犯法行为隐蔽,取证困难,为了鼓励行贿人交待犯法行为,加大对受贿犯法的发现和冲击力度,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又规定了行贿人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去处分。

由于刑法第390条第2款属于特别条款,且处分较之第67条第1款更为轻缓,按照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法条竞合之适用规那么,和有利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原那么,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直接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被动交待行贿行为。

即刑事立案前,在办案机关对行贿人进展调查谈话、采取调查办法期间,行贿人迫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证据交待行贿行为。

此种情况,“两高〞?解释?并无专门规定,可是实务中也常有发生,也有必要厘清。

笔者以为,此时,行贿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缺乏到案的主动性,不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自首,只能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分。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交待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党员行贿5万元如何处罚

党员行贿5万元如何处罚

党员⾏贿5万元如何处罚我们知道对于⼀些违法的事情⼀旦做了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很多时候⼈们⽆视法律的存在。

那么如果党员⾏贿5万元如何处罚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党员⾏贿5万元如何处罚应按⾏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法院、最⾼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贿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对⾏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该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员⾏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应按⾏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或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

⾏贿数额在⼀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以上⾏贿;将违法所得⽤于⾏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严重危害民⽣、侵犯公众⽣命财产安全;以及向⾏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作⼈员⾏贿,影响⾏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解释同时规定,若在检察机关⽴案前,⾏贿⼈就主动交待了⾏贿⾏为,并使检察机关因此破获了相关受贿案件,那么可对⾏贿⼈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检察机关⽴案后,⾏贿⼈如实供述了⾃⼰的罪⾏,这时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

但是,如果⾏贿⼈曾具有下列情形之⼀,那么⼀般不适⽤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罪标准

行贿罪标准

行贿罪标准
一、行贿罪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行贿罪的认定标准: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是: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认定及处罚的变化

行贿罪认定及处罚的变化

⾏贿罪认定及处罚的变化备注:本⽂共计3000余字,阅读时长约20分钟近期,⾏贿受贿⼀起查成为社会热点。

笔者也若有所思,于是整理了我国⾏贿罪认定及处罚法律规定⽅⾯的变化情况。

为简单处理,仅针对《刑法》390条⾏贿罪,其他诸如“对公司、企业⼈员⾏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暂不讨论。

变化情况:⼀、《79刑法》及其体系下相关解释或规定1.《79刑法》第⼀百⼋⼗五条第三款:“向国家⼯作⼈员⾏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注解:新中国成⽴以来的第⼀部刑法是1979年《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简称《79刑法》,很多⼈也许会有疑问,为什么建国30年之后才有第⼀部刑法?确实是千真万确的,报道显⽰:该法从1954年10⽉全国⼈⼤常委会法律室着⼿起草,到1979年7⽉6⽇颁布,先后孕育了25年之久。

这也与当时特定历史原因息息相关。

可以看出,《79刑法》对⾏贿罪的规定相对⽐较简单,诸如“对公司、企业⼈员⾏贿罪”“对单位⾏贿罪”“单位⾏贿罪”也没有作明确规定。

2.1988年,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集体经济组织⼯作⼈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员以财物的,是⾏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集体经济组织⼯作⼈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员以财物,数额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集体经济组织⼯作⼈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员以回扣、⼿续费的,以⾏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集体经济组织⼯作⼈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第⼋条:“对犯⾏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贿⾏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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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作 出准确的司法认定。
关键 词 : 行贿 被 追诉前 主动交 待 减轻处 罚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1 — 1 1 5 7 ( 2 0 1 5 ) o 4 — 0 0 9 0 - 0 3
司法实践中 , 多发的行 、 受 贿 案 件 引发 了社 会 公 众对 职 务犯 罪 人 员 犯 罪 后 的 处 罚 结果 表 现 了极 大关 注 。因某 些 职务 犯罪 案件 的结 果似 乎过 轻甚 至 引发公 众对 此 类犯 罪 的处 罚 结果 是 否公 正 产 生质 疑 , 集 中表
除处 罚 ” 的规定 , 不 能说 没有 道 理 。

我国《 刑法》 针对“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的具体
规 定
我 国刑法第一百六十 四第三款和第三百九十条 第 二 款 均 规定 : “ 行 贿 人 在 被 追诉 前 主动 交 待 行 贿 行 为的 , 可 以减轻 处罚 或者 免 除处 罚 。” 前者 针对 的是对
2 0 1 5年 8月
中共银 川市 委党 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Yi n c h u a n Mu n i c i p l a P a r t y Co l l e g e o f C . P . C
第 1 7 卷第 4 期
多为一对一 的情况下发生 , 给此类案件 的侦破查处带 来极大的障碍。 为鼓励行贿者揭发 、 举报犯罪 , 打破 同 盟关系 , 刑法在对行贿犯罪的处理上给了行为人更多 从 宽处 理 的机会 。 其 中我 国《 刑法 》 为 了有 效打 击受 贿 犯 罪专 门规 定 了对 行 贿人 在 “ 被 追 诉 前 主动 交 待 ” 可
动 交待 ” 的 司法认 定 问题 , 理论界、 实 务界 存 在不 同 的 认 识 和理解 。有 必要 深 入探讨 、 明确 之 。

取行贿人 主动交待行贿行 为 , 揭发受贿犯罪 , 无疑 是
符合维护权力 的廉洁性这一打击贿 赂犯罪 的根本 目 的的 。因此 刑法 第 三百 九 十条 第 二 款关 于“ 行 贿 人 在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公司、 企业 、 其他 单位 人 员行 贿犯 罪 , 后者 针 对 的是 对
二、 “ 被追 诉 前主动交待 ” 属 于特 别 自首行 为 笔者 认 为 , “ 被追 诉 前 主 动交 待行 贿 行 为 ’ ’ 具 备 了 投案 自首情 节 的条 件 ,从刑 法 理 论及 立 法 原 意来 看 ,
它 是刑 法 典 分 则 对 不 同于 一 般 自首 和 准 自首 制 度 的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 0 4 — 1 6
作者简介 : 曹瑞芹 ( 1 9 7 5 一 ) , 女, 河北大名人 ,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行政 法学教研部讲师 ; 王 国安 ( 1 9 7 4 一 ) , 男, 河 北元 氏人 , 西南政法 大学法学学士 ,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行政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现在部分行贿案件 的被告人行贿数额巨大 , 但处罚结
果却很轻 的案件上 , 甚至有人专门撰文《 司法不能放 纵行贿者》 来表达不满 。这与公众对我 国《 刑法》 中的 某 些具体 规 定不 熟悉 有关 。基于受 贿 行为 所侵 害 的权
益 一 般情 况 下 比行 贿 行 为更 为严 重 , 且行 、 受 贿 案 件
特别规定 , 是 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 属特别 自 首, 应被认 定 为 自首 。但 因为 三百 九 十条 第 二款 对行 贿犯罪的“ 自首” 作了特别规定 , 比刑法总则对行贿的 “ 自首 ” 处罚 更宽 , 因此应 当直 接 引用 三百 九 十条 第 二 款 的规定 , 对被 告人 依法减 轻处 罚或 者免 除处 罚 : 首先 , “ 被追诉前” 符合 自首的投案时间条件 。根
破案件 , 惩治和预防对公 司、 企业 、 其他单位人员行贿 犯罪和普通行贿犯罪。换言之 , 如果不给行贿人一条
“ 活路” , 其 咬 住 牙死 不 开 口 , 对 受 贿 犯 罪 的 追究 将 困
难重 重 。故 给行 贿 人 以减轻 或 免 除处 罚 的机会 , 以换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然 而对于“ 被追诉前主
普 通 行 贿 犯 罪 的 规 定 。行 贿 罪 ( c i r m e o f o f e r i n g b i r b e s ) , 是 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国家工作人 员 以
财物 , 在 经济 往来 中 , 违 反 国家 规定 , 给予 国家工 作 人 员 以财物 , 数 额较 大 , 或 者违 反 国家规 定 , 给 予 国家 工 作 人员 以各 种名 义 的 回扣 费 、 手续 费 的行 为 。对公 司 、
行贿人 “ 被 追诉前 主动交待 " 的司法认定
曹瑞 芹 王 国安
( 中共银 川 市委 党校 , 宁夏 银 川 7 5 0 0 0 2 )
摘要 : 贿赂案件 的查处通常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调查 , 或者受贿人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在对 国家工作人
员受 贿违 纪调查 或检 察机 关侦查 过程 中 , 行 贿人 作 为证人 配 合调查 , 在这 期 间交 待 了行贿 罪行 的 , 根 据我 国 《 刑法》 的规 定 , 为 了有效 打 击受 贿 犯 罪 , 应 对行 贿人 在 ” 被追 诉 前 主动 交待 ” 可 减轻 或 免除 处 罚 的量刑 情
企业人员行贿罪 , 是指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 , 给予公司 、 企业的工作人员 以财物 、 数额较大 的行为。该两类案 件 的社会 危 害性 均 比较 大 , 且 多 为一 对 一 的情 况下 发
生, 给此类案件 的侦破 、 查处带来极大的障碍。 立法 旨 在敦促行贿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 ,查清犯罪事实 , 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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