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5.0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3号)
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
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十九日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税机关对发票的印制、调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代开等环节的管理。
前款所称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指由自治区国税系统管理的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外的所有普通发票。
2第三条发票的内部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分级负责,实行定部门、定人员专项管理,并按其职责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受上一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风险教育、廉政教育,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第五条普通发票施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具体换版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自治区国税局确定。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计划第六条发票印制实行计划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分别按季度、分联次进行编报,每半年制定一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标 签】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函﹝2002﹞401号
【发文日期】2002-07-29
【实施时间】2002-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局已下发的《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新国税函[2002]181号)一并贯彻执行。
对使用十万元版及其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地市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实地核实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地于2002年8月13日前完成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商贸企业的复查、清查工作,并向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复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税控收款机工作通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5﹞392号【发文日期】2005-04-28【实施时间】2005-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下发后,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加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便于各地税务部门了解此项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及要求通报如下: 一、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一)资质认证。
信息产业部按照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业务分工,对提出生产税控收款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目前,资质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通过资质审查企业的名单已公布在信息产业部的网站上。
(二)生产许可证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告的获得资质认证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名单,授权其指定的检验检测单位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作生产一致性检查,通过者,将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这一工作周期约需50天左右。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发了《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财政部并已同意将发票有奖活动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并制定下发了《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同时,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工作已进入实地测试阶段,预计5月中旬完成。
总局将在正式推广使用前安排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
(五)为规范税控发票的规格,严格印制、使用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1.09•【文号】财税[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可抵免税额=———×17%1+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五、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新地税发[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9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税系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代征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4﹞110号【发文日期】2004-08-24【实施时间】2004-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税源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原则 《通知》明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
各级税务部门务必对此准确把握,深刻理解。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
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装置)国家标准(GB 18240)作为系列标准,到目前为止,已发布并生效的有标准一:机器规范;标准二:IC卡规范;标准三:税控器规范;其他几个标准有的正在进行符合性验证,有的正在研究编制。
“生产许可”是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并非一般的商品普及,而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要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以防无序竞争,确保推行的力度和效果;“分步覆盖”是基于我国国情,考虑地区、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电子收款机及其他管理系统的程度不同等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分行业、分类型逐步推行,除了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26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8.02【实施日期】2005.08.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2005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一、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安装及初始化代码设置工作流程(一)系统安装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
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可以由征管系统通过数据接。
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
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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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10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10.31
【实施日期】2005.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22号 2005年10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税控收款机项目推行的整体进度,2005年8月中旬总局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了全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技术师资培训。
为配合各地做好该系统的培训工作,现将培训工作所需软件和教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4]16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1.09
【实施日期】2004.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标 签】营改增,发票管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3-05-20【实施时间】2013-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关于在我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正式运行。
为保证我区“营改增”发票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的种类 根据我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在现有基础上新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平推式)共10种。
增设发票票种后,我区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27种,具体发票种类见《国税部门发票种类明细表》(附件1)。
二、新增发票使用范围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使用。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90*76.2/2联) 在自治区民航机场范围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时使用。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75*70) 面值: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共7种。
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及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时使用。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44*101/1联) 在克拉玛依市范围内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9.17
•【文号】国税函[2007]第996号
•【施行日期】2007.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批复
(国税函[2007]第99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5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目前,你局已经做好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完成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同意你局先行在株洲市进行试点,然后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意见。
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采集税控收款机的开票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源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新政办发[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9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使用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堵塞税收漏洞,对于打击制售、贩售、倒买、倒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意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审计厅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为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区范围内推行使用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发票查询系统)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使用发票查询系统的意义近年来,各地、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发票管理,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制售、贩售、倒买、倒卖、使用假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漏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新地税函[2007]306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06号)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领导小组的安排,为了做好数据准备工作,保证综合征管软件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数据准备工作是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严格,是税收征管工作连续性、完整性的具体体现,对综合征管软件上线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数据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把关,结合当地征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数据准备工作实施方案。
同时,在数据准备工作前,做好内外宣传动员工作。
二、在数据准备工作中,各试点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向区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方案根据税收征管信息化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引进并完善了总局推荐的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综合征管软件”),计划先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试点,在此基础上将逐步在全疆推广。
为保证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新旧征管软件平稳过渡,统一做好数据准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数据准备工作组织机构(一)区局“推广总局推荐综合征管软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数据准备工作小组”,“数据准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全区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验收等,及时解决数据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新国税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的要求,自2007年11月起在全国国税系统全面推广定额核定系统,新疆国税系统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线。
为确保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在全区国税系统全面成功上线运行,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一月八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精神(国税函〔2007〕1084号),积极稳妥在全疆个体工商户中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确保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体定税系统)在我区顺利上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按照法治、公平、公开、有序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全面规范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减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随意性,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定额合理、税负公平、监控及时”的目标,促进我区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个体定税系统是CTAIS中的一个应用模块,该模块的推广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测定、全面采集,分步上线的工作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新国税办[2008]20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3.18
【实施日期】200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
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2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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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
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30
•【字号】乌地税函[2007]185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
行工作的通知
(乌地税函〔2007〕185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监控查询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190号)精神,确保《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正常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发票的录入工作。
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新版发票),包括发票领购、发售信息、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6月30日前补录完毕;
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发票信息(旧版发票),包括代开发票信息,自开发票信息、接受发票信息等,于2007年9月30日前补录完毕。
二、对变更、注销等企业发票的补录工作,对因地址变更而注销的企业的发票信息,统一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负责补录工作。
三、各区、县局在组织补录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录入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发票信息录入工作的质量。
四、发票补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发布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发布
钟卉
【期刊名称】《信息与电脑》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为了顺利进行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参见本刊2004年第6期,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并于8月底发布。
【总页数】3页(P6-8)
【作者】钟卉
【作者单位】《信息与电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相关文献】
1.长沙发布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实施意见 [J], 毛伟炜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J], ;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J], ;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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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标 签】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函﹝2012﹞223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控收款机的使用,更好地服务纳税人,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工作及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实际,适当扩大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范围,凡从事其他服务业经营活动且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也必须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明确纳税人行业划分
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中,基层地税机关要按照以下规定对纳税人经营行业准确划分,并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核定纳税人税种信息。
(一)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的纳税人,如酒店、饭店和其他提供饮食服务的场所,按餐饮核定;
(二)从事住宿服务经营的纳税人,如宾馆、旅社、招待所,按旅店核定;
(三)从事娱乐服务经营的纳税人,如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棋牌室)、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游乐、电子游戏、动漫城、电玩,按娱乐业核定;
(四)利用各种载体形式专门为客户的商品、业务和其他委托的事项从事代理、发布、播映等服务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广告代理,按广告核定;
(五)从事受托代办事项服务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如房介、婚介所)以及除咨询之外的其他代理服务(如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按代理业核定;
(六)从事洗浴服务经营的纳税人,按沐浴核定;
(七)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经营的纳税人,按美容美发核定;
(八)从事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育养服务、医疗服务、担保、委托养殖、过路过桥收费服务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按其他服务业核定。
三、税控发票领购及开具要求
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领用税控发票;纳税人在开具税控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项目开具发票;如按规定的行业项目开票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项目需要的,可在划分的行业项目下开具体项目,如会务费、会议费可在餐饮、住宿项目下开具,且票面应显示餐饮会务费、餐饮会议费、住宿会务费、住宿会议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