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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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夏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7期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升,但是社会的犯罪率也
在升高,对于涉案物品来说,其在数量和种类上也在直线攀升,由于相关的工作部门人手比较少,时间比较紧迫,加之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一些相应的规定和程序没有熟悉的掌控和了解,操作起来不免就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相差甚远,这一系列的原因就导致了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工
作失误频频发生,严重的时候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情况,对于司法部门以及其涉案物品
认定部门的威信和社会公信力度都是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价格认定;成本法;市场法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5-0-01
前言
所谓的价格认定,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就是相关的工作人员根据具体的刑事案件,通过法
律和法规对物品的价格进行分析和认定,从而得出最后的结论。

这个结论将是一些形式案件中
的立案标准,特别是经济案件,这是必不可少的证据。

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我发现,双
方的律师经常会就因为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而相互争执,结果就是不了
了之,拖后再审,这样不仅延长了案件的时间,还可能使得被害人或者被告人受损失。

一、要采用正确的程序和方法
在接受了委托之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用的程序和方
法至关重要。

所以,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如果时间充足,最
好先树立一个合理的工作流程,对于委托人员、委托时间以及期限和结案时间等资料都要明确
的记载,每一个工作的程序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第二,对于涉案的物
品的最终认定结论必须要全方面考虑,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仔细地阅读委托人送来的材料,还需
要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了解物品的损坏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价格标准,从而确定一个最终
的系数,让结论更加的令人信服;最后,如果遇到重大形式案件,最好邀请专家来进行评判,
再举办集体议会,综合结合大家的智慧,对涉案物品进行最终的认定,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二、要保证价格认定的快速高效
当今社会,公安局对于犯罪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对于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工作量也日益庞大,但是对于涉案物品,在公安机关停留时间是有限制的。

所以,面对庞大的工作量和有限的
工作人员,这就对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提升司法部
门的公信力度,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尽可能得提升工作效率。

为了
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网络信息库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各个认定部门之间
的交流更加快捷和方便,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信息库庞大的资源系统,让数据完全的共享,通
过实时查询,让工作人员对于物品的成本有一个大题的了解,提升价格认定的速度和效率。

第二,需要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无论是业务方面的还是法律方面的,都需要全方位的进行
培养,只有丰富的工作人员的知识面和眼界,才能适应当今社会复杂多变的形势。

第三,价格
认定人员需要有着快速决断的本事,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让价格认定中心先进行评判,除
此之外,如果委托方送来的材料不尽完善,要及时的通知委托方来进行完善,总而言之,工作
人员一定在确保涉案物品价格合理性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工作人员的认定时间,做到又快又好,保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时效性。

三、部分认定人员工作粗心,导致认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数额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经济案件和贿赂案件之中,这个环节是非常
重要的,这也是保障司法的科学合理的环节,是确定最终量刑的重要依据 [4]。

通过多年的工
作观察我发现,一些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过于的随意,缺乏严谨性,不能让大家信服。

比如北
京顺义检察院在审理董某的侵财案件之中,就发现价格认定中心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很大。

委托方给出的材料上面的日期由于年份的自己不是很不清晰,明明是二零零三年却按照了
两千年的系数来进行计算,导致价格差别较大;第二就是因为年份的错误导致物品的折旧程度
减少了百分之二十,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经过多方查证,才让价格中心撤销了最终的结论认定。

四、文书内容上缺少移送物品的侦查人员签名,认定结论缺乏告知程序,导致程序的严谨
性受到质疑
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是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所以这就要求价格认定准确无误,以至于确
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但是,现如今的价格认定并不严谨,只让认定人员签字而没有调查
人员的署名。

所以,对证据转让中的涉案人进行身份认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监督,更能有效
地证明法律的公正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规定:“侦查机关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结论的证据,作为证据的受害者。

”。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的,可
以补充或者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者发布有关文件,告知犯罪
嫌疑人和被害人。

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讯问后,或者被害人告知知道价格决定
结果(可以质疑),认定结论才需要办案人员确认为证据。

由于调查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认
定价格,对价格确定的审查只是一个正式的审查,很少发现实质性问题。

此外,出席率很低,
即使当事人对结论表示怀疑,也无法在法庭上证明。

所有这些原因都导致程序的严谨性问题。

同时,犯罪嫌疑人对提出的申请拒不受理,认为只能补充或重新认定,旷日持久的案件,也浪
费司法资源。

五、结语
总的来说,价格认定部门的最终认定结果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人
员一定要提升工作效率,严谨工作态度,规范化操作,做到万无一失,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
服务人民,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参考文献:
[1]刘兆欣,杨敏.浅谈涉案财产价格认定[J].中国司法认定,2014(1):22.
[2]厉菁雯.试论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J].中国司法认定,2015(6):l2.
[3]周士敏.刑事认定结论若干问题辨析[J].检察日报,2012.
[4]汪贻飞.论认定结论的证据能力[J].中国司法认定,2016:22-23.
作者简介:夏樱(1978-),女,回族,宁夏银川人,本科,经济师,工作单位:银川市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主要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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