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伟、王勤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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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王勤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伟;王勤勤
【当事人】邓伟王勤勤
【当事人-个人】邓伟王勤勤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明平裴海燕
【代理律所】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伟
【被告】王勤勤
【本院观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勤勤向邓伟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974729元,此金额较大,邓伟主张该款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的正常往来,明显有悖常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勤勤向邓伟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974729元,此金额较大,邓伟主张该款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的正常往来,明显有悖常理。
邓伟另主张部分款项是用于购买及装修双方婚后房产、公司业务费用等,但对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涉案《借条》对借款支付时间及形式与实际发生转账金额存在差异,但鉴于《借条》中对双方已经发生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还款期限进行详细约定,邓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字认可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邓伟关于双方约定先出具借条再支付借款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根据《借条》确认的金额认定邓伟应当向王勤勤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7.50元,由邓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1:01
【二审上诉人诉称】邓伟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邓伟无须向王勤勤偿还借款68万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30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另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勤勤承担。
本
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邓伟、王勤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30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平,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勤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邓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7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
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王勤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邓伟偿还王勤勤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邓伟承担王勤勤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一、邓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勤勤偿还借款6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30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另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邓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王勤勤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王勤勤负担3300元,邓伟负担20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邓伟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邓伟无须向王勤勤偿还借款68万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6月30日计至2019年12月31日;另以68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勤勤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王勤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王勤勤向邓伟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974729元,此金额较大,邓伟主张该款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发生的正常往来,明显有悖常理。
邓伟另主张部分款项是用于购买及装修双方婚后房产、公司业务费用等,但对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涉案《借条》对借款支付时间及形式与实际发生转账金额存在差异,但鉴于《借条》中对双方已经发生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还款期限进行详细约定,邓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字认可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邓伟关于双方约定先出具借条再支付借款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根据《借条》确认的金额认定邓伟应当向王勤勤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7.50元,由邓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俞红
审判员吴春泷
审判员邓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罗愉婷(兼)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
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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