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流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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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1.1为了规范审核及签证办理流程,为了严格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增项工程的签证及索赔的严肃性,明确签证及人员的职责,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公司。
3.职责
3.1.公司行政办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工程技术组、工程项目组、设计组、成本部负责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
4.签证
4.1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包商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4.2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
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绝对代表公司会给予承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
公司将按照总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的规定办理签证结算.
5.原则
5.1权利限制原则:公司对签证结算实行严格的权限审批,超过权限范围的签字一律无效;
5.2事前审批原则:要求设计变更(除结构类变更外)及工程指令(除特急工程指令外)均需事前经过估算与审批程序方可实施,禁止补办手续;
5.3一单一算原则:一份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应办理一份签证,一份签证办理一份结算且对应一份合同;
5.4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完工后,承包商、监理、项目部在《工程签证单》上完成签字盖章确认。
6. 现场签证
6.1承包单位提交的签证单或计算单应注明如下内容:
6.1.1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
6.1.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的日期;
6.1.3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作为附件)。
6.2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6.2.1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
6.2.2承包单位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6.2.3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部应拒收。
6.3承包单位申报程序
6.3.1当收到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时,如果涉及到返工时,承包单位应于施工当日, 或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 承包单位应于该变更、工程指令完成后,立即会同监理单位、甲方项目部现场专业工程师及甲方预算部共同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按工程签证单标准表格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承包单位、监理、甲方项目部及地产预算部各持一份;
6.3.2监理通知不得作为工程量签证依据;
6.3.3涉及返工的现场工程量签证单必须经过施工单位、现场监理、项目部、成本部四方实际查看签署意见后,作为签证附件方能生效。
6.4签证审核程序
6.4.1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签证单的意见及日期,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在工程签证单签署意见及日期后,送甲方项目部审核;
6.4.2甲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工程签证单意见及日期,甲方项目部经理签署工程签证单意见及日期、甲方主管工程副总裁签署工程签证单意见及日期后,承包人填写设计变更、工程指令造价申请表,送甲方预算部审核;
6.4.3甲方成本部造价工程师写设计变更、工程指令造价审核表,进入审批流程。
6.5审核依据
6.5.1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等书面函件或口头指令的确认函件;
6.5.2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事实的确认函件;
6.5.3各承包合同;
6.5.4程图纸等。
7.现场签证的提交与审核
7.1承包单位应在设计变更、工程指令事实发生并完成后的七天内向甲方项目部提交现场签证单。
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甲方项目部有权拒收;
7.2审核意见要求
7.2.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
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7.2.2“同意某某意见”或“某某意见属实”。
但如果该签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或与监理单位存有不同意见,甲方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
甲方项目部经理可以签署“同意某某意见”、或“某某意见属实”等意见;
7.2.3任何签证均应尽量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签证无效;
7.2.4对于因任何原因返工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
8.签证结算
8.1签证结算由成本部统一进行;
8.2成本部对签证内容有疑问时,甲方项目部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人员应给予解释。
9.审核责任
9.1监理人员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9.2公司员工未依据事实审核签证或签署不明事实又无法解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给予处分。
附表:
一、《工程签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