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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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5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实现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暨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的一级法人制”的工作目标,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逐步过渡到现代金融企业奠定基础,现将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法人社的准入标准
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监管的原则,既要加快组建进度,又要确保质量。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统一法人社准入要坚持以下标准: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按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公式计算不低于2%;资格股入股起点自然人(包括职工)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法人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比例一般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银监局可结合辖内情况适当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其中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银监局审批
统一法人社的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做好统一法人社准入三年规划
各银监局要按照《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法人社准入标准,对辖内(以2005年12月末数据为基础)尚未实行统一法人社的县(市)按达标数和不达标数分类进行测算。

对不能达标的,要分别测算在享受各项改革政策后能够达标,银监局对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投资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三年内能够达标和无法达标的数量。

要按照“整体推进、区别对待”原则和准入难易程度,对在三年内能够达到统一法人社标准的县(市),分三年作出准入规划,确保三年内绝大部分县(市)完成组建统一法人社工作。

三、推进统一法人社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取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保证统一法人社工作顺利推进。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规划,使统一法人社工作有计划地进行。

(二)保证质量。

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严格把握准入政策,实事求是地调整注册资本额度、资格股入股起点金额和投资股比例,指导农村信用社依照标准,规范地开展统一法人社的各项工作,不能简单翻牌,确保统一法人社准入质量。

(三)资本达标。

对已经完成组建工作的统一法人社,各银监局要督促其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要求,以推进贷款五级分类为契机,以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内控制度为重点,逐步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

对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统一法人社,要督促其制定并实施资本补充计划,尽快达到监管要求,逐步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

(四)稳定股本。

对经银监局同意投资股占股本总额比例低于30%的统一法人社,要按照《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5〕59号)有关要求,督促农村信用社优化股权结构,逐步提高投资股比例,尽快达到监管要求。

同时,要鼓励和引导投资股比例已达到或者超过30%的统一法人社,继续提高投资股比例,增强股本的稳定性,为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创造条件。

(五)报告情况。

各银监局要从组织领导、动员部署和监管措施(如补充资本、提取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双降”)等方面认真总结前一阶段辖内统一法人社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三年内达不到统一法人社标准的县(市)要深入分析,提出解决建议和监管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情况统计表(一)、(二)”一并于7月10日前上报银监会。

要按季填报“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情况统计表(二)”,于每季后10日内上报(联系人:寿方玲;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附件: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二○○六年六月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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