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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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西政办发[2008]103号
【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10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西双版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第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州外注册并在本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并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保障本行业就业的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流动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进出人员登记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