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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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日期: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府令第74号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2010年9月28日十届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居民参保率达100%,做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43号《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8月20日十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OO七年九月五日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因患病(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住院的,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2—第五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

第六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居住在县城(含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并按时将征收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部门,将征收到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2019年第2版)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岀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岀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 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09〕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是指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操作说明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操作说明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操作说明一、参保登记1.城镇职工应在就业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可以通过单位帮助办理,也可以通过自助服务平台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网站办理。

二、缴费1.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

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比例扣除个人薪酬,个人按比例自行缴纳。

缴费方式可选择每月或每年一次缴纳。

三、就医3.可选择医保刷卡报销或先自行垫付费用后再申请报销。

报销时,需填写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费用发票等材料。

四、报销1.报销申请表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医信息、费用明细等。

2.填写完报销申请表后,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诊断证明等。

材料需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分类。

3.将填写完整的报销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报销。

五、维护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如遗失,应尽快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2.变更个人信息时,如户口迁移、姓名、性别、单位等,需及时向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六、特殊待遇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还包括一些特殊待遇,如大病保险、门诊补偿、生育保险等。

特殊待遇有不同的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总结: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保人员需及时了解和运用该制度。

参保登记、缴费、就医、报销、维护和特殊待遇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核心操作环节,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享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惠州市社会基本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惠州市社会基本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相关名词]本细则称所: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经当地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及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9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村民委员会原则上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2、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地退休人员;3、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

上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的成员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参保学生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相关手续到所属乡镇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和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应参加B档医保。

门诊就医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因意外伤害住院须知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外,其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需凭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批1、住院通知书(就医医院盖章确认);2、参保职工需提供单位证明,参保居民需提供居(村)委会证明;3、交通事故或因他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法院判决书;4、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经调查、审批通过后,参保人可凭由医保部门签字、盖章的《住院通知书》,到所在医院按普通住院的参保患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的患者一致。

在获得批复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申办异地就医登记须知一、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市城镇职工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合并为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生育保险统称“居民医保”两大类。

都是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其中居民医保分A档:每人每年30元;B档:每人每年150元。

二、医保待遇(门诊)(一)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800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单次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50%、40%;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0个百分点;每次支付限额为120元以下。

(二)参加居民医保A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3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3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以下。

(三)参加居民医保B档的,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累计支付限额为600元;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60%,每次支付限额为60元以下;经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为40%,每次支付限额为40元以下。

(四)参保人因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下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本市行政区域外无法确定等级的医院,按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五)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急诊、留院观察费用),按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5%。

惠州的医疗报销制度

惠州的医疗报销制度

惠州的医疗报销制度一、报销原则1. 公平性原则:确保所有参保人员享有平等的医疗报销权利。

2. 透明性原则:报销政策、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便于参保人员了解。

3. 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医疗报销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

二、参保对象1. 惠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 惠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报销范围1.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包括住院费用、门诊大病费用等。

2. 重大疾病保险报销:针对特定重大疾病提供额外报销。

3. 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针对部分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提供报销。

四、报销比例1.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和个人缴费情况确定。

2. 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3. 特殊药品和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根据药品和项目类型确定。

五、报销流程1. 参保人员就医时需出示医保卡。

2. 医疗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

3. 参保人员出院后,医院将费用明细提交至医保中心。

4. 医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划拨至医院账户。

六、不予报销情形1. 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费用。

2. 因个人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医疗费用。

3. 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七、报销申诉1. 参保人员对报销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2. 医保中心将对申诉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处理结果。

八、监督管理1. 医保中心负责对医疗报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报销制度的公正执行。

九、政策更新1.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医疗报销制度将适时更新。

2. 更新后的报销政策将通过官方渠道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十、附加说明1. 本报销制度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

2. 具体报销细则以惠州市医保中心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示例,具体报销政策和流程应以惠州市当地医保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考评细则及年审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惠市劳社[2007]31号【发布部门】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7.02.13【实施日期】200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考评细则及年审方案的通知(惠市劳社〔2007〕31号)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定点机构: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4〕58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转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社函〔2004〕70号)以及《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惠府〔2001〕7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准入资格和条件》、《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考评细则》、《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年审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十三日惠州市劳动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资格和条件为加强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引入正常的竞争机制,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提高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市颁布的《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惠市社保〔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包括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等。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参保单位。

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的7月30日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上一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总数和补助标准,统一拨入市、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低保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参保人员花名册,在每年的7月30日前将上一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市、县(区)财政应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预先划入周转资金,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五条社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的当日将应征收台帐传递给市地税部门。

第六条市、县(区)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将实际征收的基金在每月的26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同级财政和社保部门。

第七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中途转换险种的,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惠府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经十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市、县(区)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市和县(区)各负担20元,其中惠城区负担的20元中由市和惠城区各负担10元。

二、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参保的城镇居民因病住院(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三级医院55%;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三级医院65%。

每个参保人每个社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55%,二、三级医院45%;连续缴费时间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三级医院55%(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增加门诊特定病种从2008年7月1日起,增加恶性肿瘤(化、放疗)、内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三个病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相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惠府办〔2008〕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08年4月21日十届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特定门诊有关政策(一)将帕金森病和精神分裂症(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一年以上)列为特定门诊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

(二)提高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在特定门诊年度限额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特定门诊病种疾病的,特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最高的特定门诊病种单项年度限额基础上,增加定额1000元。

(三)特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标准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为参保职工支付的特定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分别计算最高支付限额。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不再列入特殊诊疗项目,其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3万元。

以上两种特定门诊病种只限在具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消费(含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的特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为每年5万元。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执行;城镇职工办理异地就医住院治疗或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的标准;城镇职工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门诊医保须知参保人应按本人或家庭长住地就近原则,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或家庭下一年度的门诊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惠州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惠阳社保局、各镇社保所或所选定点医院办理门诊选点登记。

参保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1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需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定点的,需在每年10月至12月到所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含乡镇社保所)办理变更定点手续。

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方可实行医保门诊报销,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医保门诊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惠州市参保人(职工和居民)因病(含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止妊娠或分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出示本人参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在经主诊医生核对无误后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参保人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到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预交自付部分押金→出院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收费处领取《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结清个人支付金额并签名认可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不须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医保生育须知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需有本次怀孕的登记或审批)、孕妇保健手册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到参保所在社保局医疗股、各镇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材料齐全的,将当场受理,打印《受理回执》。

备案后,到本人的的门诊定点医院产检,符合规定的费用按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年限额800元。

未登记备案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生育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惠阳区参保职工到惠阳区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股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惠阳区参保居民到参保所在地镇社保所办理生育登记备案。

在市内定点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

在市外医院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后一年内备齐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时间:2007-9-10 18:02:15 来源: 阅读次数:6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因患病(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住院的,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第五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

第六条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居住在县城(含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并按时将征收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部门,将征收到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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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60日内凭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处方或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门诊急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有效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住院待遇
1、待遇标准
2、市内住院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须向主诊医生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经医生确认身份并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后,直接到医院住院登记处的社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只须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完成出院结算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以及费用报销流程
办理流程:凡申请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须在市内指定医院由主诊医生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务科审批盖章后可直接转往我市医保部门在省内指定的上级定点医院就医,其费用先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报销所需资料:①个人身份证、IC卡复印件;②《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③出院诊断证明;④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⑤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及报销流程
申办条件:①退休后在境内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②本市参保单位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

办理流程: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人可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领取《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简称《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申办人按规定在居住地选定两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需注明所选医疗机构等级),交单位盖章确认后送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5、异地就医费用报销流程
办理流程: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
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时,可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所需资料:①《异地就医登记表》复印件;
②身份证、IC卡复印件;③出院诊断证明书;
④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⑤住院费用清单。

6、异地探亲、出差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在异地探亲、出差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须在住院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告知等形式到市社保基金局医保部门备案,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医疗费用报销办理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所需资料:①个人身份证、IC卡复印件;
②单位证明;③出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原件;④原始有效医疗费用发票;⑤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住院费用计算公式
出院结算需个人负担的相关比例及起付标准:
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人员为10%,退休人员为5%;
②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自付比例为:在职、退休人员均为10%;
③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为5%;
④特殊检查及治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为40%;
⑤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300元,三级医院为500元。

计算公式:
基金报销医疗费用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自付费用总额)×基金支付比例。

8、市直和城区具有办理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和省内的上级定点医院名单
市直和城区具有办理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解放军第173医院、协和医院。

市直和城区的上级定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
院、广东省中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南方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华侨医院、广州市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

(三)特定门诊待遇
1、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和年限额
2、特定门诊申办程序及结算方式
申办程序:参保人患有特定门诊19种病种范围内符合诊断标准的疾病时,须在市中心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协和医院其中一家医院提出申请(精神分裂症在市第二人民医院、肺结核病在市结防所办理),经专科医生填写《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带齐有关疾病诊断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二楼特定门诊申办窗口进行申办。

结算方式:已审批特定门诊的第1到16项及18项病种的参保人可持《特定门诊批复函(卡)》及本人身份证、IC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
构就诊取药,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到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但第16、17、19项病种的只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规定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四)医保救助
1、申请条件
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医保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2、申请办法
参保人应在第二年6月份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将医保救助金划入申请人金融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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