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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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气瓶使用的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规范地使用气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使用气瓶进行生产、生活、科研和特殊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事业单位、学校、研究机构、医院等。

第三条气瓶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气瓶的选择、购买、存储、检验、使用、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由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气瓶的选择与购买
第七条使用气瓶前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适当的气瓶型号和规格,并在购买时应从合法、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

第八条气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质量合格证明、厂牌、或者机构标志等合格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气泄漏、气瓶本体和阀门无明显损坏;气瓶表面无明显腐蚀、煤屑等;没有过期或禁用标志。

第九条购买气瓶时,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气瓶质量合格证明,验明气瓶的质量和真伪。

第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使用登记簿,记录气瓶的购买日期、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负责做好气瓶的标识工作。

第三章气瓶的存储与保管
第十一条气瓶存放的场所应具备通风、干燥、不燃、不易受热或受潮的条件,远离火源、易燃物品和高温区域。

第十二条气瓶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志气瓶存放区域和气瓶种类,并要求有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气瓶存储区域应当设立独立的封闭存储间或者储气间,保证气瓶不受撞击和脏污。

第十四条气瓶应储存在固定的储气柜、气瓶架、等专用储存设施中,不得随意堆放或者地上存放。

第十五条气瓶应保持储气设施与其余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物品或设施发生接触。

如发现有气瓶破损、漏气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进行标识。

第十六条气瓶存储区域应当定期(一般为每月)进行清理、检查,保持通风畅通,没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气瓶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开始使用气瓶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气瓶阀门关闭,无气泄漏。

第十八条摩擦带电、或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器具和储存液体物质的容器不得与气瓶放在同一使用区域内。

第十九条气瓶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气瓶应保持直立,在使用过程中避免靠近火源、冲击等;严禁撞击或者拖拉;密封性能较差的气瓶不得使用,严禁自制阀门、减压器;不得篡改、违规操作或者私自改变气瓶的用途;气瓶的阀门盖、保护帽应当拧紧;气体阀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禁止向有裂纹、锈蚀、煤屑、过期或者失效气瓶注入气体,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

第二十一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泄露、破裂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汇报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拧紧阀门盖和保护帽,并将气瓶归还到指定的存放地点。

第五章气瓶的检验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气瓶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进行检验:气瓶走漏气或者损伤;气瓶发生剧烈撞击或者重物压碾;气瓶停用超过检验周期;气瓶出现锈蚀、变形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证书,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检验合格的气瓶,应在气瓶表面标明检验日期,并及时更新气瓶使用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气瓶经过多次检验后,仍未达到检验标准的,应予报废处理,防止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气瓶报废后应立即做好标识,并交由资质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和处置。

第六章管理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三十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开展气瓶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气瓶使用安全的认识,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成立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小组,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废止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尽事宜,由气瓶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进行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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