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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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实践及对我国的借
鉴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进化加速,金融行业的发展成为了衡量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金融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随着国内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就变得越来越密切。

但是金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候的权益及对权益的保护都是被金融业经营者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所忽视的地方。

本文就世界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找到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是要满足个人生活的需求从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某种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是这一类自然人在金融领域的延展,包含在消费者的概念中。

也就是金融消费者是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服务合同,并享受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所给予利益的消费者。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权利与利益的合体。

就是消费者所享有的受法律法规及各部门立法保护的权利,和由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等组成的利益因素。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金融获知权: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对于金融有关的
信息、知识、服务内容及其他信息都有知晓的权利。

2、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单位、保险公司等金融经营
单位签订合同形成消费活动时,必须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
则。

3、金融消费自由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权是金融消费者
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金融单位等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任
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可以进行不合理的干预和误导。

4、金融资产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个人隐私和消费
信息都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金融经营商会向金融消
费者索要个人信息用于客户信息的储备或对于资金保险的凭证,这些信
息的泄露或者被低价卖出这都是对金融消费者私人资产安全权的侵犯。

5、金融消费求偿求助权: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如果发生了私人财产
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时,有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向对方求偿的权利。

如果双
方不能达成和解,金融消费者还有权利申请法律援助或者聘请法律工作
者为自己代理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6、享受金融服务权:金融消费者有享受银行或者信用社对破坏或者损坏的
货币进行无条件兑换服务的权利。

并且有享受金融、证券、保险等金融
机构提供休息、降温、保暖、茶水等服务的权利。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文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出过具体的
定义。

但是相关领域的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主要由政府等第三方力量
来干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平衡。

从而使得在金融交易中比较被动的
消费者得到利益的提升,进而实现金融消费的公平与公正。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两方面的保护:实体权利保护与程序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实体保护是各级法律法规及部门法等明确规定的。

消费
者获得金融服务的性质分为两类:一种是消费者福利,即基本保险服务、消费
者教育等。

另一种是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比如购买股票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的
金融服务。

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受到的保护是不一样的。

在基本的金融领域,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交易权和教育权,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保
护消费者的基础权利。

但是在消费者购买具有风险性的金融服务时,这种实体
权利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隐私权、知情权等金融消费者所享
有的权利。

但是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实际法律地位较低。

所以程序保护是保
障实体权利保护的必要环节,分为诉讼保护与非诉救济两类,诉讼成为纠纷解
决和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终和最高的保护手段。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开始的时候也不受重视,起初没有单独的立法,只有各部分法中略有提到,但不全面而且规定的原则缺
乏可操作性。

后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学界和社会各级的重视。

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但也都是在各部门立法的条件下提到。

所以后
来就导致了部门立法虽多,但并不实用,各自为营甚至于上位法有冲突,
操作起来十分麻烦,
虽然金融行业看似飞速发展,实则仍然面对着种种风险与挑战。

其中最大的一点就是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举个例子,在生活中经
常能收到陌生号码的短信,告知你某某公司提供贷款,利息优惠,需要请
联系电话…不过是一条普通的短信,往往人们看过就忘了,可是很多人都
没有想过,这些公司或者团体究竟是怎么获得你的手机号码的。

随着垃圾
短信的增多,这个问题才渐渐的被人重视起来。

前几年中国农业银行与中
国工商银行都在媒体上发布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款公告,将还没有还清助
学贷款的大学生名单及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此事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
于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的关注。

对于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来
看,还是存在问题的。

从实体权利保护方面来看,立法思想导致了法律上的缺失,或者立法不全面。

同时还有消费者的维权体系不健全与金融行业监管的滞后。

从程序保护方面来看的问题有金融机构整体的责任意识不强,相关义务的不到切实的履行。

金融消费者信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严重侵犯了消
费者的隐私权。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不
够全面。

还有金融机构对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操作流程信息披露不足导致
的消费信息不对等等情况。

三、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
(一)、美国——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

这场危机主要是由于金融监管制度上的缺失造成的,让投机者钻了法律制度的空子。

在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一直快速发展推行新
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用意在于减少政府对于经济社会的干预,打击工
会并大力推行促进消费,高消费高增长的经济政策等,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制
度上的无力与不全面。

使得经济自由发展,打破了原有的发展平衡从而爆发危机。

在这张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发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白皮书。

指出并批判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问题呢,还认为此次引发次贷危机的主要
原因之一就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全面。

为此当时的奥巴马政府制定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华尔街改革法》)还使其
生效成为国家立法。

《华尔街改革法》主要从七个方面针对美国的金融体系进
行了详细的规范,同时还切实的加强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华尔街改革法》的直接影响是确立了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本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
和在本国金融法律法规中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华尔街改革法》的最大贡献在于设立了一个独立且完整的金融消费者保
护监管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这一机构在2011年7月21日正式运行,
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管辖范围,通过对资产100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金融机构所提
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旨在确保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不
受损害。

(二)、英国——从金融服务局到金融行为局
英国自1997年以来实施的是以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即FSA)为主的体系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金融服务局是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主要由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的平台,
促进公司维持和运营的标准并不断发展与改善,还有制定合理和预防性的相关
规则条例以及促进效率的最大化等几点原则构成。

但是由于行使权利的局限性,使得英国也没有躲过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给英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一定的
冲击。

对于冲击后的经济恢复,FSA 在实际案件处理上的不足便暴露出来。


后英国政府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在2013年4月1日被废除,它的职能由英国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即FCA)和审慎监管局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即PRA)两个机构代替行使。

英国是现今世界上金融服务最完善,制度最健全的国家。

通过由FSA向
FCA的变化,其监管的范围的也发生了变化。

FCA对于风险的容忍度比FSA低,而且FCA更倾向于采取手段预防各类金融案件的发生,对比FSA之前监管上的
利弊FCA也进行了修改与发展。

次贷危机发生后,FSA改进了执法措施,其中包括高额赔偿、刑事诉讼、
追究个人和重要股东责任等手段,和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对于存在不当行为的
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并向消费者进行说明与赔偿。

在为FCA赋予权力的时候,将
这些高效的措施保存了下来。

FCA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对于面向大众与媒体的
公开信息在金融交易初始阶段就开始进行。

与此同时还在咨询业内人士的基础
上给予金融消费者风险的提示与预警。

英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及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改善也在次贷危机发生
后提出了许多具体化的措施。

FSA就专职成立与开展了消费者教育工作的“消
费者金融教育局”。

此外英政府还把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到了学校的教育体系中,作为11-16周岁中学生的必要课程。

由此看出英国政府对于金融行业的重视,
使金融教育及金融消费者教育融入英国民众的日常生活。

在自律方面,《金融
服务机构守则》是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性的守则。

并且还有金融服务机构业守则
标准委员会来督查金融服务机构是否遵守了守则的职责。

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我国金融行业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发展起步较晚,所以就我国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来看,金融消费者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消费者对于维权的
意识也会越来越强烈。

特别是在次贷危机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致力于对金
融消费者保护的改善与发展。

通过对美国与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的研究,总结出以下共同点:
1、由非政府监管到政府干预的监管理念。

例如美国由自由主义经济到金融
消费者保护局。

将消费者的利益与权益的保护纳入监管有限的范围内。

从以前把金融企业、商家放在首要位置的监管法方式改变有将金融消费
者放在首要位置来进行金融活动。

形成适应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监管水
平与监管能力双双管齐下的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合
作,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从而为消费者权益提供良好的保护以及
为我国的金融行业保驾护航。

还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对经营者告知
义务规定的强化、明确规定必须告知的信息范围和明确的规定与告知义
务履行的标准。

2、由集权式监管到分权式监管。

就美国的CFPB和英国的FCA来看,虽然两
国都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行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员监管机关,但
这两个国家无论从历史还是制度与国情来说都与我国不同,所以对于我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善只能起到借鉴性的作用。

橘生淮南为橘淮北为
枳,制度上也得因地制宜。

我国的权力制度是宝塔式的,级别越高权利
越大,但在金融监管方面需要作出一些改变。

如果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分
权来寻求一个平衡,那么早晚会出现市场、消费者、监管部门不匹配不
平衡的情况出现。

3、金融企业等监管目标在进行金融活动的时候不能只提倡“买者自负”,
把责任全都推给消费者,在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容
易出现对操作流程的不了解导致自身财产流失。

金融企业在进行金融活
动的时候也该做到“卖者有责”。

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对消费者
的信息安全负责。

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中,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的之中一个弱势群体,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该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次贷危机后各国的政府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通过研究与分析表明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缺陷,金融危机其实就是监管危机。

我国的金融行业处于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过度带,在没有过硬的金融基础上却面临着与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以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改革发展历程为模板,
对我国金融行业查漏补缺,着重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得到我国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的定义与分类入手,与经济危机后的美国与英国在金融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改革进行了分析。

我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对于美国与英国金融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的方
式也只能是参考与借鉴。

金融危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权
益的保护却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反倒是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

综合以上资料与分析,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感情层面,要脚踏实地的去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有太
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个系统且长期的大工程,在今后的金融发展中对于这一方面的探索能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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