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应知应会十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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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应知应会十题
一、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并生育的,称为晚婚晚育。
(三)《条例》规定农村夫妇生育二孩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
2、只生育一个女孩;
3、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残疾儿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4、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5、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6、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的。
现行条例审批二孩无生育间隔(生育多胎审批条件:再婚夫妇有一方是初婚或未生育的)
(四)生育二孩审批程序:
1、要求生育二孩的夫妇提交申请各一份,照片3张(三人合影),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夫妇双方及孩子);
2、村委会出具证明信;
3、生育对象将填写好的二胎审批表交村支书核实并签注意见,送交乡计生办,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县计生局.
(五)《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育龄流动人口必须办理《婚育
证明》,育龄夫妻与计生部门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按照
合同要求,环孕检对象必须按时寄回有效环孕检证明.《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 (六)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1、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2、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30%,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3、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40%,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二、优惠政策:
(一)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超生;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标准:每年不低于600元.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1、特殊困难家庭的确认条件:
(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2)二女结扎户一个子女死
亡,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
2、救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2)二女结扎户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死亡的,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或子女有意外伤残或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扶助范围:
独生子女领证户
2、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要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可成为扶助对象.
3、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每人每月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