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珊珊、王天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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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珊珊、王天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1
【案件字号】(2022)浙06民终2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罗珊珊;王天维
【当事人】罗珊珊王天维
【当事人-个人】罗珊珊王天维
【代理律师/律所】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崔镕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崔镕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未贾飞龙崔镕
【代理律所】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珊珊
【被告】王天维
【本院观点】上诉人罗珊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珊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罗珊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罗珊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04 01:08:31
罗珊珊、王天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终26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龙,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镕,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珊珊因与被上诉人王天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
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珊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珊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罗珊珊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罗珊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秦善奎
审判员
黄叶青
审判员
徐燕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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