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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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30
•【字号】宁政办发[2010]153号
•【施行日期】2010.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滨河大
道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黄河金岸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滨河大道在实施黄河金岸发展战略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滨河大道高效、安全运营,根据《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关于黄河金岸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河金岸滨河大道(以下简称滨河大道)是集防洪、交通、旅游、生态、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条专用公路,全长 508公里。
本办法所管理的滨河大道为402公里,包括:左岸上游自中卫下河沿至中宁石空镇新渠稍
78公里,下游自青铜峡河西总干渠至石嘴山滨河工业园区191公里;右岸上游自中卫黄河大桥至中宁南河子沟口66公里,下游自青铜峡铁桥至银川黄河大桥67公里。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滨河大道实行行业管理,并对各市、县(区)的管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滨河大道的养护、路政管理、超限运输治理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滨河大道竣工验收后3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各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条沿黄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禁止车货总重10吨以上车辆在滨河大道上通行。
确需通行的,必须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防洪抢险时,在滨河大道上通行的运输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车辆不受载重吨位限制。
黄河防洪治理工程车辆的吨位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六条交通运输厅协调沿黄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滨河大道全线统一编号、交通标志等工作。
在滨河大道高路堤、急弯、临水等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路段,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等安全设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滨河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不宜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C级水平。
交通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滨河大道的使用功能,结合沿线的自然条件与路基路面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美观、醒目、实用。
第八条跨越、穿越滨河大道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先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黄河防洪管理机构研究批准,所修建、架设或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滨河大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
度予以补偿。
第九条在滨河大道与相关道路设置平面交叉时,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第十条滨河大道沿线建设的服务区及公交站点等设施,与道路产生干扰的,应事先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影响河道防洪的,必须经黄河防洪管理机构同意。
服务区的建设,应符合自治区沿黄城市带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
服务区要建设必备的停车区域、加油站、公厕等便民服务设施,严格禁止车辆在滨河大道上违章停放。
公交站点的规划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滨河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以滨河大道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面养护。
通过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公路设施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特别要做好雨季的防护工作,制订防护预案,以减少水毁损失。
第十二条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桥梁的检查、维修、加固和改善,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部门制定的养护管理办法,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并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为保证黄河汛期及凌汛过程河道高水位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沿黄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办法和河道防洪防凌预案要求,及时做好滨河大道交通管制工作。
第十四条滨河大道养护管理费用由自治区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治区按照1.5万元/年公里(路面宽24米)的标准补贴,不足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安排的养护资金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自治区补贴的养护管理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剩余资金由燃油税中央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滨河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考核,通过“以奖代补”的机制充分调动沿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确保滨河大道的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沿黄各市、县(区)负责建设的滨河大道连接线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