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经批准、恶意欠费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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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经批准、恶意欠费学生考试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沈阳工程学院“学生学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沈阳工程学院学生须知》中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费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具备继续学习资格。

学生处将名单反馈给教务处,教务处将对恶意欠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

”的有关规定,现对未经批准、恶意欠费(以下简称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考试成绩管理规定如下:
1.对于在全院期末考试开始前(截止每学期第19周周五下班之前)仍未缴清学费,属于“无正当理由欠费”的学生。

所在学期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成绩均按零分记载。

2.部分课程因提前考试等原因已取得成绩,若在19周末前缴清学费,其取得的成绩继续有效;若在19周末前未缴清学费,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3.对于因“无正当理由欠费”原因,没有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凭缴费证明可参加开学后的第一次重修考试,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考虑平时成绩。

实践课程随本专业下一年级重修,或参加毕业前的课程重修。

没有缴费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第一次重修考试。

待缴费后,凭缴费证明予以安排学院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

4.教务处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根据学生处提供的“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名单,发到各系部,任课教师根据学生欠费名单在成绩记载时给予零分处理,并在备注中注明“欠费”字样。

对“无正当理由欠费”学生的考试成绩教务处将进行统一管理。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
20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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