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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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师范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

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

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院(校)精神文明建设。

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由我校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

由学院(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院(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我院(校)的校纪校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需经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院(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院(校)团委授权之下负责我院(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解散,以及日常运行中的宣传、财务、奖惩等活动均需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和解散
第六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二)由三名以上在籍学生联合发起,成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十人,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应简明,其全称应冠以“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某某社团/协会”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

第七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
(三)申请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络方式;
(四)专业指导教师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成员范围、数额及产生办法;
(六)保证书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与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成立社团申请书递交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上交院(校)团委审批,院(校)团委在接收到有效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由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对于不通过的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条经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院(校)团委批准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筹备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
(二)院(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行成立;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申请材料中有弄虚做假情况。

第十二条已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年九月份,均要向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上一年度社团的活动情况总结;
(二)社团及社团的变更情况;
(三)学生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凡学生社团自开学之日起,六十天内没有申请注册,以自行解散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院(校)团委申请变更备案,在获得批准后变更生效并向全院(校)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同时在七日内向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并处理好善后工作,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予以解散:(一)学生社团成员长期不足二十人者;
(二)学年初未按规定进行注册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者;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况者。

解散的学生社团在接到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应做好所有善后工作,并以公告形式向全院(校)公示。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经授权,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学生社团依据本办法开展工作并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和被邀请开展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院(校)团委将协同学院(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

对组织者,按学院(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必须经学院(校)团委批准。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要由团委审查通过,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事前报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过院(校)团委批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设有正副负责人,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全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条全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活动。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章程修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必须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成员选举后产生,新成立的
社团不在规定范围内;
(二)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对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三)在系部内或班级担任学生干部者可以优先考虑;
(四)维护学院(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遵守社团章程,维护社团和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社团成员的人身安全;
(五)对社团活动的组织性、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所在社团被宣布解散的负责人;
(三)学期期末考试有两门以上(包括两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
(四)存在其他情况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社团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可根据情况做退社处理,成员应积极配合负责人做好社团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成员有监督负责人工作的权力,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质疑,负责人必须进行相应解释,成员对于社团的不正常行为和有质疑的活动,可以直接向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反应。

第五章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四条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院(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以自筹为主的原则。

各社团可通过收缴会费,社会筹资等渠道自筹经
费,院(校)团委对活动给予部分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并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院(校)团委报告并向本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无权与任何企事业单位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学生社团接受企业的资助情况应上报院(校)团委。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我院(校)在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

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咨询和建议,保留向院(校)团委反映情况和问题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社团成员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学生社团成员有配合学院(校)团委工作的义务,服从学院(校)团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院(校)团委和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将对注册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一批“AAA级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和“优秀社团成员”。

第三十二条优秀社团的评选细则及优秀社团负责人、成员评选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者,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院(校)的规章制度,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者;
(二)不遵守本条例规定和不接受院(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与指导者;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定期注册者;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五)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者;
(六)存在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和确定相应的管理章程。

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另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共青团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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