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梅、李家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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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梅、李家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4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50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淼
【审理法官】张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小梅;李家晓
【当事人】李小梅李家晓
【当事人-个人】李小梅李家晓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小梅
【被告】李家晓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状内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借款尚欠金额的认定。
李小梅对于李家晓共向其偿还373690元不持异议,仅认为该还款中仅有7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其余为偿还(2021)粤01民初4251号案所涉借款。
但(2021)粤01民初4251号案所涉借款未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将373690元还款均认定为本案还款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上诉人李小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小梅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家晓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不动产权证书;证据2.御财金融平台借贷余额清零公告;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照片、证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李小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改判李家晓清还借款30万元余下的23万元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并由李家晓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李家晓借款30万元已还清7万元及前9个月利息,余下23万元一直未还,(其他款项清还是39.6万元借款另案),附李家晓提供银行记录,与本案无关,重复混淆计算,已另案办理。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李家晓清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李小梅、李家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508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小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忠。
系李小梅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家晓。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小梅因与被上诉人李家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上诉人李小梅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李家晓清还借款30万元及2017年6月1日起至李家晓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最高法定利息年利率15.4%):2.判令李家晓支付全部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家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小梅清偿借款80705元及利息(以80705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李小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8元,由李小梅负担3379元,李家晓负担909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李小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改判李家晓清还借款30万元余下的23万元本金及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并由李家晓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李家晓借款30万元已还清7万元及前9个月利息,余下23万元一直未还,(其他款项清还是39.6万元借款另案),附李家晓提供银行记录,与本案无关,重复混淆计算,已另案办理。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李家晓清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李家晓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小梅的上诉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小梅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李家晓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不动产权证书;证据2.御财金融平台借贷余额清零公告;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据4.照片、证书。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诉状内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借款尚欠金额的认定。
李小梅对于李家晓共向其偿还373690元不持异议,仅认为该还款中仅有7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其余为偿还(2021)粤01民初4251号案所涉借款。
但(2021)粤01民初4251号案所涉借款未实际发生,故一审法院将373690元还款均认定为本案还款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上诉人李小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张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曾晓敏
梁景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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