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发电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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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发电公司
员工请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挂职、借调和劳务用工人员。

第三章请假程序
第三条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假申请单》;公司部门正、副主任(9岗及以上人员)请假,需提前向部门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填写《休假审批表》,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办理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公司员工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及时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返岗后补办填写《休假审批表》,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员工1天(含)以内的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同意后,须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办理完手续后需到综合部报备,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第六条各部门正、副主任请假1天(含)以内,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并及时到综合部备案。

第五章请假类别
第七条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时,必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休假期含法定节日、公休假日),按程序填写《休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病休;病休假满尚未痊愈需继续病休者,需办理续假手续,未经事先批准的,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因急病、重病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急病诊断及相关检查单据,交综合部审核,如病假证明、单据不符合规定,一律按事假处理。

(三)员工在请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等假期间发生病、伤,仍视为原假。

因病未愈需续假者,应持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诊断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病假假期,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休假审批
表》,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假期不含法定节日、公休假日。

(二)员工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应从严掌握。

第九条工伤假
(一)员工因公负伤,由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处理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工伤假的期限由治疗的医疗单位认定,确定其休息时间。

(三)员工因公负伤治疗终结时,由相关医疗机构提出伤情检查报告,以后如原工伤复发,仍按工伤假批准手续办理。

第十条婚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可与公休假和法定假连休。

第十一条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
相关员工在合同期内,其产假、护理假及哺乳假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另外包括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丧假
3天;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死亡时,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丧假1天;家居外地者,根据路程远近,由分管领导批准,另给路程假,不报销路费。

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探亲假
(一)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二)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0天。

(三)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因工作需要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者,可将两年探亲假合并使用,给假25天。

(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假期15天。

(五)探亲假可根据探亲路程远近另给路程,探亲及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假期岗位工资照发,不享受效益奖金及其他奖金。

(六)员工享受探望父母、配偶均以被探望方户口所在地为探亲地点。

(七)见习生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转正定级后,上半年转正的,可享受当年探亲假;下半年转正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八)分居两地的新婚夫妇,从结婚登记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可享受探配偶假。

(九)新婚夫妇从登记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方可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十)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在同一地居住,只享受年度探配偶假,不在同一地居住的,还可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十一)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可以从第二年至再婚前改为一年一次探父母假。

(十二)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由公司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票,在本人岗位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报销。

第十四条年休假
(一)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员工办理年休假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申请,以便统筹安排。

(三)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年休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五条员工在公司周一例会、党员学习、支委扩大学习等集体会议或活动上请假,需提前填写《休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并通知会议或活动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

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七条原则上请假手续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应委托他人及时代办。

第十八条在异地的出差人员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用《休假审批表》扫描件进行传签审批,待回来以后,再补齐纸质签批手续。

第十九条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任何类别的休假,均需要填写《请休假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假期未休完提前上班者,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表:《员工休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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