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指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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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一次海洋经济调查调查员和
调查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高效率完成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全省第一次海洋经济调查指导员、调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选聘和管理,根据《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员是指根据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持有效证件,在相应区域内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调查指导员是指根据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需要,按照一定条件选择调(聘)用的,持有效证件,在相应区域内组织、指导、检查调查员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区域内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选聘
第五条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是做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市、县(区)级调查机构按工作量和难度,配备相应数量的
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

原则上每个调查员负责20~30个单位信息采集,每个调查指导员负责指导和检查10个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选聘按照就近原则进行,宜从调查对象所属区域内选聘,选聘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从企事业单位中协商调用工作人员;
(二)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招募志愿者。

应优先调(聘)用参加过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工作的人员,各有关单位也应积极向调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调查员聘用条件:
(一)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海洋、统计和经济基础知识;
(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
(三)熟悉调查区域情况;
(四)身心健康。

第八条调查指导员聘用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海洋、统计和经济基础知识;
(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三)熟悉调查区域情况;
(四)身心健康。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调查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依法独立开展调查工作,不受干涉。

对于不配合调查工作的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调查对象进行指导和督促;对于妨碍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开展工作的,应及时向当地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反映情况;
(二)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海洋经济调查知识,掌握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专题调查和数据审核等各种调查工作技能,准确理解和把握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填报要求;
(三)要做好宣传工作,主动向被调查单位耐心细致地宣传本次海洋经济调查的意义、内容、方法、保密规则等,提高被调查单位对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的认识和配合度;
(四)在执行海洋经济调查任务时,特别是开展入户调查时,须持有并主动出示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五)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调查对象保密;
(六)尽职尽责,按照本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制定的方案或计划,圆满完成海洋经济调查各项具体任务。

第十条调查员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入户数据采集工作。

(一)负责指导调查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调查表,及时掌握调查对象的填报情况;
(二)负责审核调查表,确保填写的调查表完整、规范;调查表复审时如发现漏填、错填等问题,需联系填报单位重新核实修改;
(三)确定填报内容准确、清晰完整后收回调查表,交予调查指导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调查指导员的任务主要是负责组织、指导和检查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

(一)负责向调查员分发单位底册、单位名录和调查表,明确每个调查员负责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指导调查员入户采集数据,对调查员收回的调查表进行复审,组织调查员对收回的调查表进行互审;
(三)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切实掌握调查员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
(四)认真处理在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难以解决和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向本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汇
报和请示后再予以解决;
(五)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梳理总结调查经验,改进海洋经济调查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市、县(区)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应制定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管理和考核制度,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调(聘)用,并由调(聘)用机构颁发相应证件。

发放的证件须登记造册,加盖发证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选聘工作完成后,调(聘)用机构建立名册,并将人员名册报上一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备案。

名册样式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五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一经选调(聘),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需报本级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审核批准,经培训合格发证后,报上一级调查机构备案,并登记入册。

第十六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有获取相应物质报酬和精神奖励的权利。

抽调的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并保持其正常调整,借调的海洋经济调查机构可视情况对其发放适当的补助;聘用的调查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志愿者的劳动报酬,由聘用机构按照
相关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调查工作期间,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要注意人身安全,各级调查机构可为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章证件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调查员和调查指导员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时须配备相应的工作证件。

该证件仅限于海洋经济调查工作时使用,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九条调查员证和调查指导员证样式由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证件标明持证人姓名、持证人照片、证件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单位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证件编号采取九位数字的规则编制,其中前六位数字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对应具体调查地区进行编制,最小精确到县级代码;后三位数字根据具体调查人员数量从001至999相应按序编制。

在九位数字后标识“调”或“导”以区分调查员及调查指导员。

具体编制规则示例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持证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海洋经济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调查对象出示证件;不得利用证件从事与海洋经济调查无关的活动;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损毁证件;证件一旦丢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领,并登记
备注;调查证件过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员名册
调查机构(盖章):
注:工作单位一栏,聘用人员填写借调前所属单位,社会招聘人员可不填,在校学生填写所在院校。

填表人:复核人:审核人:
附件2: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指导员名册
调查机构(盖章):
注:工作单位一栏,聘用人员填写借调前所属单位,社会招聘人员可不填,在校学生填写所在院校。

填表人:复核人:审核人:
附件3: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员证件式样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调查指导员证件式样
《调查人员证件编制示例》
沿海县(区):以大连市长海县为例
国家行政区划与代码辽宁省=21大连市=02长海县=24;
长海县调查员001编号即为“210224001调”;
长海县调查指导员999编号即为“210224999导”;
长海县证件编号按照本办法规定,由长海县海洋经济调查机构编号印刷并发放。

沿海市的非沿海县(区):以锦州市北镇市为例
国家行政区划与代码辽宁省=21锦州市=07北镇市=82;
北镇市调查员001编号即为“210782001调”;
北镇市调查指导员888编号即为“210782888导”;
北镇市证件编号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北镇市海洋经济调查机构编号印刷并发放。

非沿海市的非沿海县(区):以沈阳市和平区为例
国家行政区划与代码辽宁省=21 沈阳市=01 和平区=02;
和平区调查员001编号即为“210102001调”;
和平区调查指导员999编号即为“210102999导”;
和平区证件编号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沈阳市海洋经济调查机构编号印刷并发放。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7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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