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_定期轮岗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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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包括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第三条定期轮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教师岗位,使教师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年级、不同的学科间进行流动,以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轮岗原则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轮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教师都有平等的轮岗机会。

第五条优化配置原则。

轮岗工作应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效益。

第六条发展导向原则。

轮岗工作应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促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第七条保障权益原则。

轮岗工作应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师在轮岗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轮岗类型
第八条岗位轮换。

教师在不同岗位间进行流动,如从专任教师到管理人员,或从管理人员到教辅人员等。

第九条年级轮换。

教师在不同年级间进行流动,如从低年级到高年级,或从高年级到低年级等。

第十条学科轮换。

教师在不同学科间进行流动,如从语文教师到数学教师,或从英语教师到物理教师等。

第四章轮岗程序
第十一条轮岗计划。

学校每年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轮岗计划,明确轮岗岗位、轮岗人数、轮岗时间等。

第十二条轮岗申请。

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轮岗计划,向学校提出轮岗申请。

第十三条轮岗审批。

学校对教师提出的轮岗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向教师公开。

第十四条轮岗实施。

教师按照审批结果进行轮岗,学校应做好轮岗过程中的衔接工作。

第五章轮岗保障
第十五条轮岗培训。

学校应针对轮岗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在新岗位上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轮岗考核。

学校应建立健全轮岗考核制度,对轮岗教师的轮岗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轮岗待遇。

轮岗教师在轮岗期间享受原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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