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清分代理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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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省**县宝塔东路98号
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省**县将军西大道648号
因甲方在** 设立机构,需要将现金调拨业务委托代理行办理,为确保国家资金安全,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行为,保证甲乙双方代理业务及支付结算业务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安全第一、效益优先、手续严密、责任明确、加强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遵守对方的制度和惯例,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务合作的前提条件
甲乙双方应持有银监局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可以办理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在当年金融机构年检中取得合格证明。

第二条业务合作的范围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放同业账户,乙方在经营范围内为甲方代理现金调拨代理业务。

第三条乙方应将甲方营业部网点视同本行网点平等对待。

第二章:代理现金调拨及向人行存取现金第四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账号:,作为代理调拨款项的往来账户。

第五条发生代理现金调拨业务时,甲方需在出入库时间上提前一天向乙方进行预约,双方确保在约定时间将调入、调出现金及时到位。

第六条甲方进行现金上介时,委托**县万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押运车在当日下午将上介箱送至乙方金库,并当即派专人至乙方进行开箱清点核对,并于次日持进帐单据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同业账户。

第七条甲方上介的现金须符合人行入库标准,如现金中有不符合人行入库标准的钱捆,乙方将全额退回;乙方调出现金须符合人行流通标准。

第八条甲方进行出库时,在出库当日上午9点前开具现金支票到乙方办理出库手续,并委托**县万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押运车同时前往乙方领取钱箱(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定时间为准)。

第九条双方调入、调出现金,须在监控下装开箱、清点,监控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有争议的监控资料应延长保存期限。

发生差错事故时,保留发现差错事故时的一切记录和监控录像资料,双方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检查,双方共同确认,并确定责任行。

第十条双方经办人员对签章钱捆的长短款、假币责任,委托方调
出现金解至人行发生长短款、假币差错时,按照人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甲方有完成人行下达的各项人民币发行、投放、回笼计划的义务。

第十二条服务收费:根据乙方提供代理现金调拨及向人行存取现金服务的有关情况和相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每年收取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元整(含税)(小写¥:170000.00)(含税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6 %。

乙方于年月日前将代理费用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具体收款信息:
户名:**农商银行营业部
行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540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在结算前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向税务机关代开(适用于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发票内容为代理服务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指定人员。

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后,甲方需在约定时期内将该费用转账至乙方指定帐号。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方需同时向乙方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信息,具体如下:
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纳税识别号:9136
地址:**市文
电话:
开户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账号: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并要求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
(1)开具虚假、作废、无效发票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3)发票上的信息错误的;
(4)因乙方延迟送达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的其他情况。

若乙方无法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发票、拒绝重新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一措施:(1)延期支付,直至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确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将按原合同总价调减有关增值税额支付;
(2)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常抵扣,应向乙方另外支付 3 倍的增值税额。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业务合作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或不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若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本协议,该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未正式终止前,仍执行本协议。

本协议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进行续签。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章:或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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