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工程招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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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招投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切实保护建设施工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组成要求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进度、
建设工期、质量要求、工程费用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单位资格要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材料
等内容。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资格预审、投标截止时间、招标评标原则等重要信
息。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和修改
1.招标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标文件,确保广大投标人能够充分了
解招标信息。
2.如对招标文件有修改,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进行公示。
第三章投标行为
第五条投标资格
1.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资质,并符合国家交建部门规
定的资格要求。
2.投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准备
1.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确保所有
资料真实有效。
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准时递交。
第四章评标及中标
第七条评标原则
1.评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
2.评标应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和技术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
术实力、施工能力、资金实力等因素。
第八条中标结果
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2.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督机制
1.监督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2.投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接受监督。
第十条处罚措施
1.对于违法违规的投标人和中标单位,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
施,保护建筑工程市场秩序。
结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监督机构联系。
我们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