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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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公证书
篇一:
北京十大商业品牌居然之家石家庄建华店现场
公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根据居然之家石家庄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我们接受太行公证处的指派,对20XX年6月24日在xxxx商场中厅举行的抽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根
据活动规则,从3万张奔驰抽奖券中抽得中奖号码为****、姓名为****的中奖者获得型号为
xxx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十年使用权。
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兹证明抽奖程序符
合活动规则,抽奖结果真实有效。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焦艳孙玉玲 20XX年6月24日 1篇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
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
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
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
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
很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
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
(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
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
一手段。
(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
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
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
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机
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
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
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
(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
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
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
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
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
证要求两名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而外出保全证据公证的,不仅必须派两名工作人
员进行,其中承办公证员还应当亲自办理。
四、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变迁、周围环境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出现变化,
具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而现场监督公证,是由特定人组织,由不特定的多
数人参加的活动,一般都预先规定好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可复原的特点。
正是由于此
类公证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做好证据
的固定工作,以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
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根据《公证程序规则》
的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首先要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
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
就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
害关系深度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
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申请结果以及其他证
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
公证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
性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
受理。
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
出正确的判断。
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
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
向对方,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也无需要求申请人预先制定好
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
客观性。
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
监督过程中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这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
现场监督
公证对抗的对象为此类活动的所有参加人。
三、办证方法、细节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采取的办证方法一般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
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为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
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还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复制等方
式;(3)鉴定。
对于特殊的证据还可以聘请专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而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
员一般都是对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方法较为单一。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公证员不能亲自实施取证行为,因此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基于对公证员这一法律专业人才的信任,将越来越多的取证行为交给
公证员实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而在现场监督公证
中,公证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置身于当事人行为以外,实施单纯的监督。
五、公证结论的差异保全证据公证的结论是证明通过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
其结论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全部还是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
联性以及取得的证据今后是否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证据,都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
而现
场监督公证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预先制定
的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是直接
定性的。
六、出具公证结论的时间不同《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
《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
公证书。
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如果没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
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自出具之
日起生效。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五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
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
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篇三:关于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质量自查自纠的报告关于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质量自查自纠的报告xx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根据司法部5月31日召开的开展现场监督公证专项整顿规范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省厅贯
彻落实会议的精神及市局“关于开展现场监督类公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处于200x
年x月x日组织全处同志对200x年至200x年x月期间办结的现场监督类公证进行了自查自
纠。
我处总共自查了x本卷宗,其中招投标公证x件,有奖销售x件,拍卖公证x件,证据保全
公证x件,发信函公证xx件。
通过这次自查自纠活动的开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
《开奖公证细则》的规定,没有发现错假证,但发现我处公证员在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还存
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资料的收集审查不够仔细。
如有的招投标公证缺少
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明等材料未及时补齐,有的发信函公证缺少原始的债权依据。
二、谈话笔录做得过于简单。
如有的证据保全公证中的现场工作记录只有很简单的几句
话,没有将保全行为的全部过程写清楚;有的发信函公证的谈话笔录形同虚设,没有写明发信
的理由。
三、发信函公证没有做到由两名公证员或公证工作人员共同办理,往往只由公证员一人
办理。
四、表格资料填写不完备。
有的公证卷宗中申请表、送达回证等材料填写不全。
针对我处办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开奖公证细则〉及规范现场监督类公证的办证程序,经全处处务会讨论商量,我处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及时汇报请示
一旦有当事人提出大型开奖活动公证及其他群体性的现场监督公证,应在正式受理前及
时向上级公证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在得到答复以后方能受理,并在办理过程中及时汇报请示办
证细节。
二、严格办证程序
我处在今后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
规则》、〈开奖公证细则〉的规定,包括发信函公证在内的所有现场监督公证,从人员要求到
管辖规定均应按照程序认真执行。
三、加强实体审查
今后我处在办证中还将着重对申请人资质的审查,尤其是开奖公证、招投标公证、证据
保全公证,对主办方的资格应作全面审查,要求公证员从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文件批复
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综合审查;对抽奖活动规则、拍卖规则、招标文件等资料应事先作合法
性、合理性、公平性的审查;对整个现场活动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把握好每一个活动细节。
四、细化谈话笔录
要求每位公证员不忽视谈话笔录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将申办理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作为谈话笔录的必要要素。
五、健全卷宗制作
对公证卷宗中的每一份程序性表格均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严禁形式主义,以备随时自查
和上级领导的检查。
xx市第x公证处篇四:招投标现场公证词招投标现场公证词根据(招标单位全称)的申请,公证处于年月日正式受理了本次招标活动公证,具体承办本次招标公证的为公证处的公证员。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招标项目与招标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方、、(投
标单位全称)均具有合法的招标、投标资格〔或增加(投标单位全称)因(原
因),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投标箱密封完好,、、(投标
单位全称)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或增加:(投标单位全称)
所投标书,因(原因)无效〕,整个过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
(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中标单位
全称)中标;、(单位全称)没有中标〔或全部投标单位均未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处公证员年月日附:上述内容也可以根据情况分阶段予以证明关于招标的
公证书参照格式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经主管部门于×××××批准,于××××
年×月×日在××对××××举行了公开招标,×××
×,××××,××××参加了投标,××××中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招标项目与招标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方与投标方××××、
××××、××××均具有合法的招标、投标资格〔或××××因××××,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投标方××××、××××、
××××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或××××所投标书,因××××无效〕。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
共和国×××公证处公证员××××年×月×日篇五:有效公证书的基本要件有效公证书的基本要件摘要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
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关键词公证主体公证程序公证内容公证书格式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公证机构
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
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
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
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
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在第11 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
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
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
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篇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
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
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
(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
(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
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
(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
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证要求两名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而外出保全证据公证的,不仅必须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其中承办公证员还应当亲自办理。
四、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
的客观可能性
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可能随着时间的变迁、周围环境的变化、人员的流动等出现变化,具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而现场监督公证,是由特定人组织,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参加的活动,一般都预先规定好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具有不可复原的特点。
正是由于此类公证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在办证过程中一定要格外地小心谨慎,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以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后果。
而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首先要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
就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深度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申请结果以及其他证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
公证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性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受理。
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向对方,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也无需要求申请人预先制定好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