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防疫登记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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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疫登记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防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道路建设、桥梁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筑工程现场应当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相关防疫措施和程序,并加强现场管理,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负责具体执行的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信息。

第五条建筑工程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防疫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对疫情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程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防疫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个人健康和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便于疫情监测和应急处理。

第二章防疫登记内容
第八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工程项目名称、位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访客等相关人员的姓名、工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进出工地的时间、路线、车辆等相关信息;
(四)工程现场的卫生、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五)工程现场内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和隐患排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九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上报至相关部门,并做好备份工作,做到信息留存、查询方便。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建立防疫登记工作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参与人员应当熟悉相关规定和流程;
(二)制定防疫登记表格和程序,保证信息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访客等进入工地时,应当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配合填写相关信息;
(四)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将登记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做好备份和储存工作,便于日常管理和突发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建立定期检查和督导机制,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根据疫情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登记内容和流程,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落实。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确保工程安全和人员健康。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现场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督,并主动整改问题。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工程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被处以警告、罚款、停工等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拒绝配合防疫登记工作的建筑工程现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现场的防疫登记工作应当与疫情防控工作紧密结合,做好危机预案和应急响应,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及最终修改权归发布机构所有。

以上为建筑工程防疫登记制度规定,希望各建筑工程单位认真遵守,做好相关防疫登记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愿大家共同努力,共克时艰,战胜疫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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