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详细解析包含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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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始执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原先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变化的应对
1.人员人工费用
119号文件相对于116号文件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外聘研发人员的范围,119号文件并未进行界定,但我们可以理解其包括临时工、兼职人员、劳务工以及劳务派遣等非在职员工。

这些非在职人员的费用的真实性或合理性较在职人员来讲,其税务征管均更有难度,税收征管漏洞可能会更大,因此我们可以合理预计,税务机关以后在执行这部分政策时的要求会更严格,企业对此,应更加重视对这部分非在职员工的规范管理,预先取得各种证明资料,包括合同或协议、各种证书、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时强化对此部分的内部流程管理。

同时还需注意一点,以前文件只包括会计准则上对于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内容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五险一金,现在则多了一个非在职员工的劳务费用,而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仍然不属于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2.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对于可以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119号文件取消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规定,也就是说,即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其他经营的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其折旧摊销也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如一台设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研发活动中又难免使用该设备进行新产品测试等。

对于企业来讲,这可能就涉及到费用分摊的问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分摊标准,比如按照工时,按照电量,按照定额等等,这些分摊标准,可能较之前需要更准确更合理,之前可能只是会计核算的要求,但现在毕竟牵扯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很有可能需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在成本核算方面应更加严谨。

3.仪器、设备租赁费
对于租赁费,119号文件强调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融资租赁租入的租赁费排除在范围之外。

不管是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其主要的费用为融资费用,并不是这里所说的租赁费。

而在119号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中,似乎也没有融资费用的容身之地。

比如企业为了一项研发活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一套设备,其融资费用按照119号文件的规定,应该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但是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际上融资租赁取得的仪器设备一般也是按照自有设备进行管理,119号文件也未排除融资租赁取得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外。

对于企业来讲,在选择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取得仪器设备时,这也是筹划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4、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在119号文件之前,关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只包括“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而在申请专利时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等”,则不包括在内。

但这些费用与研发费用或形成专利技术直接相关,但却不能加计扣除,这也成了企业争议比较大的地方,这次119号文件则规定了一个10%的限制,即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可加计扣除的总额的10%范围内加计扣除。

但这个政策是否是利好则有待验证,以前可以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资料费,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现在也要与其他费用共同受限于10%,说不定会比之前的加计扣除金额还要小,企业应算好帐。

同时企业应注意这个10%的计算。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之外的)为a,设其他相关费用为x,则:x<=(a+x)×10%,得x<= a/9
比如,a为90万,则最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90/9=10万,验算:(90+10)×10%=10万。

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其他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1.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2.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3.其他不符合政策和条件的不得加计扣除的情形
①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③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七、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分析。

优势:
1、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限制
2、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3、放宽加计扣除时间限制
4、明确会计核算和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后置项目鉴定要求
限制:
1、研发费用比例限制
2、委托研发事项限制
3、税务后续管理要求提高
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以及变化分析
1.适用企业的变化
新政策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2.适用行业的变化
119文件颁布前适用的行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包括: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119文件中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3.研发费用范围的变化
对比新旧政策的变化,解读如下:
①新政策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②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③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④由“专账”到“辅助账”的变化
新政由之前要求“专账管理”改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大大减轻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负担,但是对于没有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而言,是一大挑战。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他没有特定规范。

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企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完善2015年以及追溯年度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体系。

⑤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a.前期调查与准备:了解企业情况,明确企业各年各项目研发费用的确定过程与具体金额。

b.科目与凭证设置:根据企业情况,设置适当的辅助账科目与设计完备的有效凭证体系。

c.原始资料收集:以各年各项研发费用明细账与余额表、与研发有关的有效凭证为基础
d.辅助账的建立:分年、分项目归集和建立辅助账,补充并晚上有效凭证
e.检查与复审:将辅助账与企业往年申报数据、有效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相对照。

⑥科目与凭证的设置,有两种方法,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⑦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常见的情形,如下:
a.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b.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c.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d.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e.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f.摊销费,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g.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⑧设置3年的追溯期
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时按照规定,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⑨减少审核程序
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科委“项目鉴定”也并非“前置”程序,但是在实操中,许多地方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将科委项目鉴定设置成享受优惠政策的前置程序。

新政明确,企业以后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需要先进行“项目鉴定”,而是改由税务机关把“有异议”的项目“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这一程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的成功率,但是并没有降低对企业相关管理的要求。

新政虽然不在要求由企业“主动”向科委提交鉴定材料,但是为了后续税务机关的检查和要求,企业依然应该准备相关的材料,可以参照老政策下企业向科委提交的材料(北京为例):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五)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六)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七)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税网正洁税务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1、了解企业情况,明确企业所能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收集各类有效凭证,为建立辅助账做准备。

2、对比新旧政策,对于新策税收优惠扩大的范围,及时调整科目并纳入纳入税收加计扣除范围。

3、对于不符合加计扣除的行业及活动,以及其他情形,进行筛查。

4、帮助企业加强成本成本核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分摊的准确计算。

5、完善合同或协议、各种证书、付款凭证、发票等文件的管理;强化对此部分的内部流程管理,帮助企业对税务机关着重检查部分做好应对方案。

6、帮助企业建立辅助账,明确研发加计扣除涉及费用,结合新政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实现享受税收优惠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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