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抢险车辆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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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抢险车辆管理,提高应急抢险能力,确保应急抢险任务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应急抢险车辆及其使用单位。

第三条应急抢险车辆是指专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的车辆,包括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物资运输车等。

第四条应急抢险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专车专用,确保应急;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四)保障安全,服务社会。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五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应急抢险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二)车辆性能良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任务需要;
(三)车辆外观标识明显,便于识别;
(四)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第八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九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报废,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权限等。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抢险车辆调度制度,确保车辆能够迅速、高效地投入应急抢险任务。

第十三条应急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任务要求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四)在执行任务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四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应急抢险技能和安全驾驶意识。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发生故障或事故,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上级单位。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与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以下保养:
(一)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清器等;
(二)检查轮胎气压、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
(三)清洁车辆内外部,保持车辆整洁;
(四)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八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详细记录维修时间、
维修内容、维修费用等。

第五章车辆报废与更新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维护保养
记录等因素,定期对车辆进行报废评估。

第二十条应急抢险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应急抢险车辆报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车辆,确保应急抢险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管理应急抢险车辆的,由相关部门依
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应急抢险车辆驾驶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XX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抢险车辆的管理,提高应急抢险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车辆,包括消防车、救
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指挥车等。

第三条应急抢险车辆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二)保障优先,高效使用;
(三)严格考核,确保安全;
(四)科技支撑,提高效能。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抢险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装备齐全、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抢险需要。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
第五条应急抢险车辆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性能应当满足应急抢险工作的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适应性和可靠性;
(二)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必要的通信、指挥、救援等设备;
(三)车辆数量应当根据应急抢险任务的需要合理配置。

第六条应急抢险车辆的购置程序:
(一)制定购置计划,明确购置车辆类型、数量、技术参数等;
(二)组织专家对购置计划进行论证,确保购置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四)签订购置合同,明确车辆交付时间、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
(五)验收车辆,确保车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第七条应急抢险车辆的配置:
(一)消防车:配备灭火设备、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护车:配备救护设备、医疗器械、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三)工程抢险车:配备抢险设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四)警车:配备警用装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五)指挥车:配备指挥设备、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等。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任务;
(二)合理调度,避免浪费;
(三)节约使用,提高效益;
(四)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九条应急抢险车辆的使用程序:
(一)接到应急抢险任务通知后,立即组织车辆和人员前往现场;
(二)现场指挥人员根据任务需求,调度车辆和人员;
(三)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车辆,并进行清点、检查。

第十条应急抢险车辆的维护保养:
(一)定期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养,更换零部件;
(三)对损坏的车辆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车辆随时可用;
(四)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记录维修情况。

第四章车辆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应急抢险车辆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车辆管理部门应当:
(一)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购置、配置、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二)加强对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三)定期开展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应急抢险车辆使用人员应当:
(一)熟悉车辆性能,掌握操作技能;
(二)遵守车辆使用规定,确保车辆安全;
(三)爱护车辆,合理使用;
(四)积极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应急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XX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抢险车辆管理,提高应急抢险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应急抢险车辆的管理,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
各个环节。

第三条应急抢险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性能良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二)车辆外观整洁,标志明显;
(三)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工具和物资;
(四)车辆驾驶人员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和应急抢险技能。

第四条应急抢险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
(三)保障安全,提高效率;
(四)节约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章车辆购置
第五条应急抢险车辆购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车辆类型和数量;
(二)选择具备资质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购置车辆;
(三)车辆购置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四)购置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应急抢险车辆购置程序:
(一)编制购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组织招标或者比选,确定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
(三)签订购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验收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要求。

第三章车辆使用
第七条应急抢险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范围、行驶路线、使用时间等;
(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四)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库,做好记录。

第八条应急抢险车辆使用范围:
(一)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二)执行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抢险任务。

第九条应急抢险车辆行驶路线:
(一)优先选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
(二)避开拥堵路段,选择合理路线;
(三)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第十条应急抢险车辆使用时间:
(一)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使用时间;
(二)使用时间应当与应急抢险任务相匹配。

第四章车辆维护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车辆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车辆使用频率和行驶里程,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
(二)保养和维护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负责;(三)保养和维护记录应当齐全,便于查询。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车辆保养内容:
(一)发动机、底盘、变速箱等主要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二)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等安全部件的检查和维护;
(三)灯光、喇叭、仪表等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四)应急设备、工具和物资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应急抢险车辆维护周期:
(一)小型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者3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二)大型车辆每行驶10000公里或者6个月进行一次保养。

第五章车辆报废
第十四条应急抢险车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二)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三)车辆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
(四)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应急抢险车辆报废程序:
(一)车辆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车辆报废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
(二)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应急抢险技能;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第十七条应急抢险车辆驾驶人员培训:
(一)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抢险技能;
(二)培训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性能、应急抢险操作等。

第十八条应急抢险车辆驾驶人员职责: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熟练掌握车辆性能和应急抢险技能;
(三)在应急抢险任务中,服从指挥,完成任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抢险车辆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应急抢险车辆管理监督检查内容:
(一)车辆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二)车辆驾驶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和技能;
(三)应急设备、工具和物资是否齐全有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购置、使用、维护、报废应急抢险车辆的;
(二)驾驶应急抢险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三)未按规定培训应急抢险车辆驾驶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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