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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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2005修正)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修正)
(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