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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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2.13
•【字号】芜政办〔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人行关于芜湖市公用事
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人行制定的《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运行实施意见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项缴费群体不断扩大,“缴费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此,建立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通过公用企事业缴费资源共享,统一网络、管理、服务、凭证和收费标准,方便及时缴费、快捷收费,缓解银行柜面缴费压力。
为保障公用事业缴费平台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缴费业务
(一)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业务系指通过“芜湖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办理的代收代扣业务(以下简称“代收代扣业务”)。
芜湖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接受各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与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成员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以成员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含活期储蓄存折)为支付介质;成员银行对公用企事业费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办理公用企事业缴费业务,形式上可采取现金、转账等多种支付结算方式。
(二)代收代扣业务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管道液化气费、固定电话费、移动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社会保险费等公共缴费项目。
二、组织机构
(一)业务管理机构
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工作管理办公室是市公用事业个人缴费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成,成员单位为市信息办、人行、财政局、物价局、城乡建委、劳动保障局、地税局等。
其中,人行负责成员银行代收代扣等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
1.规范和管理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工作;
2.负责指导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公用企事业个人缴费项目的备案;
4.负责协调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成员银行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相关问题和矛盾;
5.处罚平台运行参与者的违规行为。
(二)执行机构
缴费平台业务执行机构由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与公用企事业单位、成员银行共同组成,负责实施各项代收代扣业务。
1.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
(1)负责各项代收代扣业务的扩展、建设及日常运营、清算等管理工作;
(2)制定代收代扣业务规定、资金清算办法等有关代收代扣业务规章制度;
(3)受理公用企事业单位提出代收代扣业务的申请,签订代理收费业务协议;
(4)作为受托人,发起代收代扣业务,负责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接收、传递、处理和存档,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送至各成员银行和公用企事业单位;
(5)统一制订《委托银行转账付款授权书》及相关协议文本,负责全市用户委托代扣协议的统一管理,将用户委托申请资料妥善保存至委托终止后2年;
(6)负责各成员银行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清算并提供清算数据,将所收资金划入公用企事业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有关成员银行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发送对账信息;
(7)负责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成员银行间缴费信息的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8)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向委托收费的公用企事业单位收取代理手续费;
(9)组织和协调代收代扣业务宣传等工作。
2.公用企事业单位
(1)向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提出代理收费申请,签订代理收费业务协议;
(2)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收费网络系统,并与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联网,保障本单位收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按规定做好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传递、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4)通过本单位营业网点受理用户以现金或银行卡方式办理公用企事业费代收业务;
(5)受理用户投诉,负责解释、回复用户有关计费数据的查询;查明确认应
减收或补收时,负责退款及补收等相关工作;
(6)负责对用户逾期未缴的公用企事业费用的催缴工作,公用企事业单位提出对逾期未缴费用户收取滞纳金的由公用企事业单位负责计算,并承担因收取滞纳金所造成的用户不满、诉讼等一切责任;
(7)根据银行缴费回单,负责对已缴费的用户提供发票打印;
(8)对于变更缴费客户号的用户,应及时提醒用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业务的相关变更手续;
(9)向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提供指定账户。
3.成员银行
(1)按照统一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代收代扣业务收费网络系统,并与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联网,保障本单位代收代扣业务收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受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委托,接受并办理用户委托、变更、终止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的申请,按时将相关资料移送至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
(3)负责将用户委托信息资料发送至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进行确认登记;
(4)按规定做好代收代扣业务信息的传送、索取、处理和存档工作;
(5)根据用户有效委托申请,按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传送的公用企事业缴费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用户指定的账户中全额代扣公用企事业费用,并将完成扣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发送至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
(6)通过本单位营业网点受理用户以现金或转账支付方式办理的公用企事业费代收业务;通过本单位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受理用户以银行卡转账支付方式办理的公用企事业费代收业务;
(7)在收费数据传送当月,当用户指定账户中无足够资金时,应及时将未扣信息传送至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
(8)在开办代收代扣业务时,必须遵循银行不为公用企事业单位垫款的原
则;
(9)负责委托用户的对账工作,提供对账单(包括纸质和电子对账);
(10)负责公用企事业缴费储值卡的销售;
(11)对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挂失以及销户的用户,银行应提醒用户对使用该银行账户办理的委托银行代扣方式缴费的业务进行相关变更、撤销。
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公用企事业单位、成员银行应紧密配合,协同处理好平台建设、运营、发展的各项工作;协商解决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用户缴费管理
(一)缴费方式
1.委托银行代扣方式。
被委托银行根据用户签署的《委托银行转账付款授权书》,在规定的公用企事业费缴费期限内从用户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全额划扣。
2.自助方式。
用户通过成员银行的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银行卡转账支付方式办理各类公用企事业费的缴纳。
3.柜面方式。
用户可自主选择在本市任何成员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需要缴纳的公用企事业费用。
(二)权利和义务
1.用户有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和使用何种银行结算账户缴费的权利,任何收费单位和成员银行不得干涉。
2.用户办理委托、变更、终止原委托银行代扣指定公用企事业费用书面申请时,须先清偿申请日前所有未缴公用企事业费用及其滞纳金。
上述申请经成员银行、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审核确认后,于下次缴费期开始生效;经审核不能成立的申请,由受托成员银行通知用户。
因用户联系方式等不详或有误造成无法通知到户的,有关责任由用户承担。
3.用户应保证所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业务的银行卡账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
的余额用于指定的公用企事业费用扣缴;因余额不足造成未能按时缴付相关公用企事业费用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责任。
4.用户在办理银行卡变更、挂失以及撤销等业务时,涉及该银行卡办理的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业务应同时办理变更或撤销,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后果由用户承担。
5.用户须遵守各成员银行有关公用企事业缴费的相关规定。
如违反上述规定,各成员银行和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有权终止其银行卡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业务服务,其未缴款项可到各成员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
6.用户对所缴的公用企事业费需要发票的,可凭银行的缴费回单到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打印;用户对各项公用企事业费用有疑问的,可向各相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咨询、投诉。
四、实施计划
第一阶段:从缴费者急需解决的问题出发,整合现有资源,增加缴费渠道,以一卡方式解决居民的水、电、气、收视等公用企事业缴费;
第二阶段:扩大服务规模,将代收代扣业务延伸至社会保险、电讯、交通、旅游等行业;
第三阶段:发行城市主题卡,全面解决群体固定支付业务。
力争2009年下半年推出城市主题卡,全面实现城市一卡通。
五、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街道社区、各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商业银行、各新闻媒体以及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市民的宣传,引导用户优先选择委托银行代扣方式和自助方式进行缴费。
银行将逐步缩小直至停止柜面缴费业务。
各级政府和街道社区要配合公用企事业单位和商业银行,在管辖范围内,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增强市民使用电子货币意识。
各级国家机关及财政预算单位应统一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业务。
各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成员银行要主动服务,鼓励用户办理委托银行代扣业务。
在各自的网点摆放统一收费标识;积极配合完成好机关及财政预算单位员工统一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缴费业务的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宣传平台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居民的认识,引导市民选择先进的支付方式。
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要组织好各项宣传工作,采取向社会推出公用企事业缴费储值卡等具体措施,引导和帮助居民改变传统支付意识,增强电子货币意识。
六、违规处理
代收代扣业务各参与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缴费平台工作管理办公室按照《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芜湖市各行关于建设公共事业缴费平台协议(试行)》及本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在代收代扣业务网络信息交换中,由于成员银行、市金融票据信息中心、公用企事业单位的过错引起数据丢失、泄密等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代收代扣业务平台系统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