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所得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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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166个人取得转增股本所得税问题解析文/郑雪苹
摘要:个人取得以资本公积和留存收
益本转增的股本,如企业为股份制企业,
区别资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
征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为非上市及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分期纳税;如企业为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其他企业,不得分期纳税;如企业
为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的企业,可差别化纳税。

关键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纳税
股份制的发展,使企业能快速取得发
展所需要的资金,同时,也使得投资者能
取得企业发展所带来的盈余分配。

企业为
吸引众多投资者,往往采取多种股利分配
政策,以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就是企业股利分配的主要途径之一。

投资
者如为个人,取得此转增的股本,是否应
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应依据税法规定,
个人取得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转增的股本,区别投资企业的类型、
转增股本的形式,分别不征及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具体分析如下:一、股份制企业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得,不属于企业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等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实质是个人以取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企业,因此,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企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

二、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资本或股本的所得,其实质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的相同,是个人以取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企业,因此,应按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人股东确实存在困难,难以一次性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可以依据税法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超过5年(公历年度)的分期纳税计划缴纳税款,同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个人取得转股所得来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企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4.取得转股所得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5.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6.其他税务机关需要的资料。

以上资料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及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在分期纳税计划期间,个人以上税款的纳税方式及时间为,企业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代扣转增股本尚未交清的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代扣的税款。

因特殊原因,企业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股东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股东在分期纳税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分期纳税计划,应将新的分期纳税计划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设立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税法规定,注册地在中国境内,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实行查账征税,依据高新企业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等条件的企业。

三、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
个人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
资本或股本的所得,其实质是个人以取得
的股息、红利再投资于企业。

因此,应按
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代扣代缴,不得分期纳税。

四、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来自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再区别企业性质,即不管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即持股时间在1年以上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转增股本时全额征税;持股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内的,按减50%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政策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以上转增股的股东权益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总之,1997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应区别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分别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按股息、红利性质作为个人所得纳税。

1998年5月5日、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的批复
中,将不征个人所得税转股的资本公积明
确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同时,进一步解释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际上是股东以取得股息、红利再增资的行为,应缴纳个人所
得税,同时明确了企业代扣的义务。

2015年10月23日、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拓宽了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性质,并进一步明确了备案资料及执行期间转增股本发生变化的处理方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2]严德军,董长春,吴健.个人所得税实务(2016年)[M].中国市场出版社会,2016年3月.(作者单位:福建仙芝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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